大選底定,報上天天登的不是立院龍頭之爭,就是政黨間的合縱連橫,然而面對現實生活,米酒照樣買不到,失業者依舊失業。據勞委會調查;領取失業給付的勞工再就業比率偏低,去年為27%,今年一至三月則低至12%。這種現象有幾種可能的成因,一、就業機會持續減少,二、目前還有失業給付可領,上班等津貼領完再說。三、失業者的工作技能無法隨產業變遷調整,所以還是找不到工作。四、政府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作得不夠好。

雖然,以上理由都可以解釋數據所代表的意義,但個人認為第一點最有可能,君不見政府動支預算提供數萬個臨時性工作,卻不敵失業率節節攀升的事實,可知新增的就業機會仍抵不過減少的部分。

景氣疲軟連高科技業重鎮新竹縣,今年八月就裁員千人,之前聯華電子、宏碁的無預警解雇,更是震驚社會。為了保障受僱者的權益,勞委會於民國84年即著手研究「關廠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前身),歷經六年的醞釀,「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草案終抵拍板定案。該法最大的特點;係對惡性雇主加以限制,並設計有解雇預警通報指標,顯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除規範解雇程序外,在實體上亦有其抑制作用。

事實上,制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能否遏阻事業單位惡性關廠尚未可知,因為這是政策執行能力而非法令規範不足的問題,所以新法的成效,仍須視政府執行力的高低而定。何況現今經濟嚴重衰退,企業用人不殷,瘦身壓力尤大,此時本法若順利在立院通過,是否反而給企業一個解雇員工的合理藉口?再者,對於不當關廠歇業行為之管理,勞基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早有規定,若再加上本法無異形成雙軌制,易產生法令疊床架屋之問題。

筆者以為「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並非對企業進出勞動市場設限,重要的是;(1)解雇資訊的告知與資訊的對等原則,讓勞工可以及早準備。(2)若擔心勞工之協商能力不足,難以和雇主對等談判,應考慮設置勞、資、政三方協商機制,亦即由主管機關主動邀集勞資雙方,進行解雇計畫協商,並提供就業服務,協助可能被裁員者尋職,或參加職業訓練以提高個人的市場價值。同時加入(3)就業市場監測機制,所謂就業市場監測機制,係針對整體就業情勢之變遷,分析勞動力增減狀況及各類解雇原因,提供當局作為制訂產業、就業政策之依據。

勞動法制代表政府介入勞動市場、保護勞工的程度,受影響者不只是勞工及雇主,更及於產業結構、經濟成長及社會發展,故而,重大勞動法制的調整必須謹慎為之。值此產業轉型及全球化之壓力下,勞動法規確有修訂之必要與急迫性。可是勞動法規不能為修而修,與其為達成經發會共識、拼經濟而倉促立法,不若審慎考量該法對企業經營權的干擾程度,及未來的就業市場需求,否則企業與勞工將同受其苦,盼政府切勿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反倒劃地自限了。

(本文曾刊載於中央日報90年12月9日全民論壇;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