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違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停字第88號的裁定「不得將重新公告登載於11月24日公投選舉公報」,遭到國民黨立院黨團指控「中選會是助選會」。對此,主委陳英鈐在立法院表示「無法滿足所有人的期待,我道歉」,但未述明個人進退。中選會原於10月24日公告公投案意見書,又在11月2日修改及重新公告,且已發出900萬份公報。依《公投法》第17條明訂「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這是法定不變期間,不得因主管機關決議或上級機關指示而改變。中選會於11月2日再公告,距離投票日僅21日並不合於規定。
中選會重新公告等於是為政府機關「作弊」,而且形式與比例不利於公投提案人,如何讓人心服?以本次公投第12案為例,中選會違法公告的行政院意見書載明「本案若獲通過…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然而該案的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換言之,提案的幸福盟原意,若公投通過,應參考國際普遍採用的伴侶法、同性專法等方式,而非強推「同性婚姻」。顯然,內容上差異極大,涉有扭曲提案原意,因此,幸福盟以「意圖影響選民居心叵測」,向監察院檢舉中選會違法。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行政法院鑑於法定的「急迫情事」,依法裁定停止執行;中選會怎可任意拖延而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況且《行政訴訟法》第272條規定,縱使中選會提出抗告,也無停止執行法院裁定之效力。
雖然中選會聲稱已經發出公告,沒錢且時間不及無法重印,所以提出補救的替代方案,包括發布新聞稿、緊急進行電子公投公告內容,並在主要媒體刊登意見書等。惟觀之法院的裁定主文是「公告不得登載於11月24日公投選舉公報」,這似乎是難以用替代方案補救的。
中選會已經自陷兩難,違失明確,陳英鈐道歉已嫌敷衍,引咎辭職或能負起責任。至於補救措施仍應依據《公投法》第18條,補印原公告送達,並張貼在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另外,更可依據第17條規定,於電視頻道舉辦發表會道歉並說明,並網路直播及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
中選會此次辦理公投的爭議、瑕疵不勝枚舉,先有「以核養綠」提案人黃士修因補件絕食抗議,後來也在行政法院裁定下成為第16案。接著又出現公投案電視辯論會中,贊成公投的人去登記成為「假反方」的瑕疵。
這次是史上最多公投案的一次,不可否認,複雜、惹議的程度甚於以往,但這是去年立法院民進黨多數主導、倉促修法的後果。若中選會一再以意識形態、雙重標準趨附上意,對於民主政治的傷害將無法挽回。
(本文刊登於107.11.20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中選會重新公告等於是為政府機關「作弊」,而且形式與比例不利於公投提案人,如何讓人心服?以本次公投第12案為例,中選會違法公告的行政院意見書載明「本案若獲通過…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然而該案的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換言之,提案的幸福盟原意,若公投通過,應參考國際普遍採用的伴侶法、同性專法等方式,而非強推「同性婚姻」。顯然,內容上差異極大,涉有扭曲提案原意,因此,幸福盟以「意圖影響選民居心叵測」,向監察院檢舉中選會違法。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行政法院鑑於法定的「急迫情事」,依法裁定停止執行;中選會怎可任意拖延而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況且《行政訴訟法》第272條規定,縱使中選會提出抗告,也無停止執行法院裁定之效力。
雖然中選會聲稱已經發出公告,沒錢且時間不及無法重印,所以提出補救的替代方案,包括發布新聞稿、緊急進行電子公投公告內容,並在主要媒體刊登意見書等。惟觀之法院的裁定主文是「公告不得登載於11月24日公投選舉公報」,這似乎是難以用替代方案補救的。
中選會已經自陷兩難,違失明確,陳英鈐道歉已嫌敷衍,引咎辭職或能負起責任。至於補救措施仍應依據《公投法》第18條,補印原公告送達,並張貼在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另外,更可依據第17條規定,於電視頻道舉辦發表會道歉並說明,並網路直播及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
中選會此次辦理公投的爭議、瑕疵不勝枚舉,先有「以核養綠」提案人黃士修因補件絕食抗議,後來也在行政法院裁定下成為第16案。接著又出現公投案電視辯論會中,贊成公投的人去登記成為「假反方」的瑕疵。
這次是史上最多公投案的一次,不可否認,複雜、惹議的程度甚於以往,但這是去年立法院民進黨多數主導、倉促修法的後果。若中選會一再以意識形態、雙重標準趨附上意,對於民主政治的傷害將無法挽回。
(本文刊登於107.11.20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