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又再次出現類似之前中巴吳姓混血兒爭取監護的案件,只是,這些個別案例加總之後所隱含的通則考量,這才是國人所應兼具學習的機會教育。

僅以這一次台美爭女風波為例,主要是父母兩造雙方透過對簿公堂的訴訟方式,來爭取子女的監護權,然而,還原回到問題爭端的當初,也正因為母親逕自回台所招致「缺席裁判」的不利結果,這使得阮姓當事人就得耗費更多的心血,去面對漫無止境的法律訴訟。誠然,架接在孤苦伶仃之羸弱女子所必需要獨自要面對包括語言適應、官司費用以及情緒支持等等的結構性限制,這使得阮姓女子攜女返台的舉措,獲得了某種同情悲憫,只不過,建基在司法論斷之程序正當性(due process)的命題底下,逃回台灣、放棄辯護的同時,亦一舉將個人逼入更大的人身困境。

是以,在這樁台美爭女的官司訴訟上,除了處理手段上的瑕疵爭議外,背後所糾結關於進行官司訴訟的認知迷思,這才國人要冷靜以對的,誠然,不興訟、反訴訟的傳統觀念,多少豐富了過去華人世界差序格局裡的關係網絡和自治自律,但是,消極以對的行為準則,反而無法廓清人際彼此互動時所該兼備的一般性規定,從而保證一個人倫關係的正當秩序(legitimate order),如此一來,不僅讓訟棍有機可乘,更是賦與了人群交往時更多想像空間的創造性模糊;連帶地,法律及其司法裁判亦需搭配其它制度的功能關係,就此而言,除了司法單位以外,包括社政、警政等等的業務協調與服務整合,在這一次阮姓女子的個案處理當中也要有積極應對的社會性教育。

就此而言,這一件爭女監護的個案訴訟,無論是台灣或美國都有它必須要完備的司法程序,但是,對照於阮姓女子的對應方式,突顯了台灣地區的法律規範還是缺乏厚實的社會文化基礎,以致於形成一種「紙上立法」(paper law)的狀況;連帶地,慣常訴諸於道德情感之有實然但並無應然的悲憫情境,則只是又再一次地彰顯出事實上的法律規範但是欠缺國家認可之『不法』狀態的兩難突兀景象!?誠然,當前的法律雖然已逐漸發揮制約人心與排難解紛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但是,是否被社會大眾所認可、信賴而願意加以遵守的正當性(legitimacy)問題以及能否進一步成為行為處遇準則的內化性(internalization)問題,這些都有它深究討論的空間。

總之,「法律」不全然等同於法典條文的實效解釋,更不應該淪落成為某種攀附權貴的工具手段,檢視當前台灣各項社會事實及其法律條文之間的落差斷裂以及人們爭取權益的表達方式,只是再一次地指陳出來關乎於法律觀念的公民教育涵養,是有它積極推動的必要,但是,如何將該種法律精神內化成為日常生活世界裡的思維模式、認知價值與行為態度,這更是國人所需要共同面對的人文工程!!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