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中部地方政府聯合舉辦資優學力測驗大會考,雖然主辦單位提出朝向適性與多元發展的說辭,但是,資優班會考背後所糾結的文憑主義這才是問題思辨的切入重點。

首先,二萬多名學生踴躍報考學力測驗已經具實成為某種客觀的社會事實(social fact),就此而言,在什麼樣的文化歷史脈絡裡,使得該項的資優班會考得以吸引眾人前仆後繼來力爭前茅,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連帶地,架接在「好成績-好班級-好學校-好未來」的升學文憑主義,這使得會考自然成為某種預期見到的發展後果,其道理就如同這些年下來的教改工程反而帶來讓補習業者如雨後春筍般的到處林立,至於,放出風聲加考國文作文與社會科更是帶來一波波的惡補風氣,最後的結果只是徒然增加更多的市場商機、升學管道或是就讀名額,但卻無助益於紓解同儕競爭的升學壓力。

持平來看,檢視資優班的學力測驗大會考是存在著某些技術層次的議論空間,比如:紙筆測量的效度問題直指著建構多元評量與鑑輔機制的必要性,藉此化解資質優異的人為加工;連帶地,有其必要廓清關於資優會考的本義乃是在於甄別出應考學生的個別性差異,藉此提供適性多樣的學習管道;至於,會考是否變相成為某種的能力分班從而提高學校的升學率,這更是直接挑戰到快樂學習的教改精神。誠然,擺盪在能力分班與常態編班之間的儘是一種弱肉強食、優勝劣敗以及贏者全拿之精英主義的淘汰式教育,冀此,無論是能力分班抑或常態編班都只是長久以來文憑主義迷思底下的代罪羔羊。


表:特殊教育法部份條文


第一條: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

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四條:本法所稱資賦優異,係指在下列領域中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一、一般智能。

二、學術性向。

三、藝術才能。

四、創造能力。

五、領導才能。

六、其他特殊才能。

前項各款鑑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

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

宜。有關之學生家長並得列席。

第廿八條:對資賦優異者,得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修業年限;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籍、

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應屆畢業學生辦理;其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與升學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廿九條:資賦優異教學,應以結合社區資源、參與社區各類方案為主,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為特約

指導教師。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


資料來源:特殊教育法(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就此而言,論述的焦點就不全然在於會考與編班原則,而是單一的升學主義缺乏多元化人生出路的相互搭配,藉此提供給後段班和失意的考生不同的職涯規劃;連帶地,這些年來教改努力的結果對照於當下資優班的學力測驗大會考,指陳出來的還是:教改不儘然只是某些技術層面的革新工程,更是直指著價值觀念的革心工程。準此,當務之急就不在於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力角踞或是對於特殊教育法的條文釋義,而是要詳實地探究這一路走來的教改工程究竟隱含那些制度失靈、價值澄清以及觀念再構的社會人文工程。

總之,如果資優會考的終極目的是在於突顯創造、思考以及主動性的學習特質,那麼,這些的學習風格理當適合用在所有學生的知識學習上,而不是只有通過資優會考檢覆的學生才能擁有,連帶地,資優班本身所擁有包括硬體設備、教學資源以及受教品質等等的優勢條件,應該也要比例原則地施行於普通班的學生身上,甚至於設計一套專屬於普通班學生的教育啟蒙方案,至於,特殊教育法裡眾多身障學生的就學權益,對照於資優學力測驗的大會考,呈現出來的更是一種愛僧兩難的複雜情結。誠然,缺乏對於身障特殊學生積極性的保護作為,自然也會投射在對於升學失敗者身上的鄙視,或許,這種譴責失意者的漠然心態,才是看待資優大會考之餘更叫人感嘆與無助的!?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