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不平等條約中,有所謂「領事裁判權」,也就是外國人在中國犯罪,並不接受中國法律審判,而是由該國的外交官行使審判權。這種司法權的棄卻與讓渡無疑是一種主權的侵害,因此多被視為喪權辱國的行徑。現在政府對於陳同佳案的處理態度,恐怕更勝於領事裁判權的屈辱與危害。

《刑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凡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者,不問本國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均有我國《刑法》的適用,也就是所謂的「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即規定,刑事案件可由犯罪地之法院管轄。陳同佳因涉嫌在台灣殺害其女友,雖然其後潛逃回香港,但犯罪地既然在台灣,我方當然有刑事司法管轄權。縱使被告不在境內而無法進行訴追審判,政府也應竭盡所能透過司法互助等方式,盡速讓被告接受我方的司法訴究,才能還給被害人公道,同時彰顯主權的意義價值。

近日在港服刑將屆的陳嫌表達願意來台「自首」(實為「投案」)受審,港府也表示會協助其前往台灣。原本只要我方接受「投案」,進行後續的偵審司法程序,這個案子也就完結。不料,陸委會及法務部卻痛批港府,「迄未提供本案任何在港證據,更漠視其應追訴殺人犯罪之執法立場,在在顯示其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並拒絕陳嫌入境投案。然而陳案之所以延宕至今無法追究犯行,即是依香港法律對於陳嫌境外殺人罪行,港府並無管轄權,也缺乏足夠證據,同時由於台、港間並無司法互助的協議,所以港方無法將其強制解送至台灣受審。

正因為港府對於本案無確實證據,依「屬地原則」亦無管轄權,才無法訴究陳的殺人犯行。陸委會及法務部卻彷彿唱片跳針般指責港方怠忽職守、推卸責任,甚至要求「續押偵辦」,豈不可笑?況且當蔡政府指責港府未依「屬地原則」進行司法管轄的同時,也形同自我打臉。當被告願來台投案受審,卻將其拒之門外,豈非視《刑法》「屬地原則」如無物,置國法於不顧!別忘了檢方早已對本案發布通緝,並多次向港方要求引渡被告。

不論陳嫌投案的動機為何,我方既然主張對其有司法管轄權,即應依法進行犯罪的偵查審判,蔡政府以管制入境的行政措施拒斥被告投案,也未說明陳嫌來台「別具用心」何在,無異是濫用行政裁量,以行政凌駕司法,藉政治干預審判。

蔡政府力挺港人「反送中」,如今卻又拒斥陳嫌投案,大搞「反送台」。說穿了,只是怕世人知曉「反送中」的導火線在台灣,不利操作「反中」的「芒果乾」,影響選情。然而主動棄卻司法權,形同主權自我閹割,對於整日把「顧主權」掛在嘴邊的執政者,是何等的虛偽諷剌。

(本文刊登於108.10.22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