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是我國第一個面對罷免案的直轄市長,而2016年《選罷法》修法降低罷免門檻後,更讓罷免通過的可能性增高不少。當然韓市長選擇先透過訴訟途徑釐清《選罷法》相關爭議,很難擺脫政治性的考量,但這些問題確實凸顯出現行罷免制度的若干問題,值得省思。
首先,對於罷免提議的起始點,是雙方爭執的焦點。《選罷法》雖然有「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的規定,但是究竟是1年內不得啟動罷免程序,還是1年內不得進行罷免投票而產生罷免的結果,確實存在模糊的空間。但是回歸到原始立法目的與制度設計,之所以有1年的豁免保護期,主要是希望給當選人能有1年充分表現的時間,另方面也考量選務成本與民主正當性,避免選舉恩怨牽扯政治鬥爭,讓社會頻繁陷入選舉罷免的政爭內耗循環之中,所以對於罷免會有比較嚴格的限制。
如果如罷韓者所言,《選罷法》對罷免提議連署時間沒有設限,那豈不是從選舉結果出爐之後即可「起跑」發動罷免連署?事實上,《選罷法》對於第2階段的連署時間起點,甚至對於罷免投票的時間起點,也沒有明確規定,中選會如果不謹守立法目的而任意放寬認定,當然也可以在未滿1年就允許第2階段連署「先跑」,只要罷免投票日剛好在就職滿1年後進行就不算違法,那麼原來立法保障1年的意義豈不盡失?
其次,2016年降低連署與通過門檻更大的問題,是只要1/4的選民投票,且贊成多於反對就算通過,這恐怕更會造成民主正當性的動搖。此憂慮絕非無的放矢,屏東縣南州鄉壽元村前村長陳明倫,2014年以455票當選,3年後卻只要277票就將他罷免下台。若以高雄市為例,現在有權投票人數約228萬人,只要58萬人左右就可以罷免韓市長,但1年前他的當選卻是獲得超過89萬票的支持。如今用58萬票即可推翻89萬票的決定,此種制度設計難道符合民主精神?
罷免一旦通過,若直轄市長所餘任期超過兩年,根據《地方制度法》,還得於3個月內辦理補選,換言之,不到兩年的時間高雄市得經歷3次市長層級的選舉、罷免政治動員,選務與社會成本勢必相當驚人。
尤其現在新冠肺炎疫情緊張之際,如果罷韓如期進行,9月前高雄不僅將經歷兩次大規模投票,還要再加上高度政治動員的競選活動,無怪有人擔憂恐將出現防疫破口。
罷韓當然緣起於政治動機,但也拜現行罷免制度的「破口」所賜。韓市長選擇以司法釐清爭議,手段其實還算和緩理性,稱其「出手反擊」或許稍有誇大。但不管最後結果如何,罷免制度終須檢討,否則罷韓只是為日後台灣更頻繁的選後鬥爭,開響了第一槍!
(本文刊登於109.04.09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首先,對於罷免提議的起始點,是雙方爭執的焦點。《選罷法》雖然有「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的規定,但是究竟是1年內不得啟動罷免程序,還是1年內不得進行罷免投票而產生罷免的結果,確實存在模糊的空間。但是回歸到原始立法目的與制度設計,之所以有1年的豁免保護期,主要是希望給當選人能有1年充分表現的時間,另方面也考量選務成本與民主正當性,避免選舉恩怨牽扯政治鬥爭,讓社會頻繁陷入選舉罷免的政爭內耗循環之中,所以對於罷免會有比較嚴格的限制。
如果如罷韓者所言,《選罷法》對罷免提議連署時間沒有設限,那豈不是從選舉結果出爐之後即可「起跑」發動罷免連署?事實上,《選罷法》對於第2階段的連署時間起點,甚至對於罷免投票的時間起點,也沒有明確規定,中選會如果不謹守立法目的而任意放寬認定,當然也可以在未滿1年就允許第2階段連署「先跑」,只要罷免投票日剛好在就職滿1年後進行就不算違法,那麼原來立法保障1年的意義豈不盡失?
其次,2016年降低連署與通過門檻更大的問題,是只要1/4的選民投票,且贊成多於反對就算通過,這恐怕更會造成民主正當性的動搖。此憂慮絕非無的放矢,屏東縣南州鄉壽元村前村長陳明倫,2014年以455票當選,3年後卻只要277票就將他罷免下台。若以高雄市為例,現在有權投票人數約228萬人,只要58萬人左右就可以罷免韓市長,但1年前他的當選卻是獲得超過89萬票的支持。如今用58萬票即可推翻89萬票的決定,此種制度設計難道符合民主精神?
罷免一旦通過,若直轄市長所餘任期超過兩年,根據《地方制度法》,還得於3個月內辦理補選,換言之,不到兩年的時間高雄市得經歷3次市長層級的選舉、罷免政治動員,選務與社會成本勢必相當驚人。
尤其現在新冠肺炎疫情緊張之際,如果罷韓如期進行,9月前高雄不僅將經歷兩次大規模投票,還要再加上高度政治動員的競選活動,無怪有人擔憂恐將出現防疫破口。
罷韓當然緣起於政治動機,但也拜現行罷免制度的「破口」所賜。韓市長選擇以司法釐清爭議,手段其實還算和緩理性,稱其「出手反擊」或許稍有誇大。但不管最後結果如何,罷免制度終須檢討,否則罷韓只是為日後台灣更頻繁的選後鬥爭,開響了第一槍!
(本文刊登於109.04.09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