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質言之,人民有參政之基本人權,以選舉、罷免為對人之參政權;創制、複決為對事之參政權。其中,選舉是屬於積極性的人權,罷免則為消極性的人權。選舉權宜加以鼓勵,促使其普及化;罷免權則不宜鼓勵,且能免就免,使其形同若有若無的狀態。因為罷免是一項極易造成政治衝突的的政治工具,對於被罷免的人固然是不甘受辱的政治壓力;對於提議罷免的人,亦是一項損人而不利己的政治行為。

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大至總統,小至村、里長,皆以高門檻的制度設計形塑罷免機制,旨在減少罷免事件之發生。相關法制規定「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此項限制之立法旨趣乃在於避免政敵之恣意提議罷免,導致政治衝突的加劇。

此次高雄市的「罷韓事件」,在韓國瑜宣誓就任市長尚不到3個月,即有傾綠人士提議並發動罷免市長,其理由是韓國瑜不適任。試問,就任市長尚不及任期的1/16,即認定不適任,其理由是否太率性?何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尚規定任期未滿1年不能罷免。此謂「任期未滿1年」,係期限性的罷免附款,問題是未滿1年不能罷免,係指不能舉辦罷免活動,抑或不能提案罷免,由立法本意言之,應係不得提案,自包括不能舉辦罷免活動。

但高雄市提案的罷免人完全無視立法旨趣,並透過媒體、網路宣傳,這是對罷免制度的惡意摧殘,而且是對多數高雄市民政治選擇的挑戰,應是具有威權人格的反民主性格。台灣已被視為民主高度發展的華人社會,其對民主真諦的實踐,正因為恣意提案罷免的行動而被懷疑,甚至整個翻轉。一個不守法治的社會,如何成為華人社會的政治典範。

台灣已有70年實踐地方自治的經驗,罷免制度竟在若干反民主人士魯莽的舉動下,一步步走向民主倒退的深淵。前些年民進黨修改《選罷法》竟將罷免門檻下修,以致罷免制度的「備而不用」機制,一夜間成為「趁機而動」的政治動亂機制;現在此種操控、惡意解讀任期未滿1年的罷韓行動,如果得逞,那真是台灣民主法治的又一次傷害,將使台灣走向反民主的不歸路!

(本文已刊登於109.4.12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