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通過後,民進黨盤算著韓國瑜是否提出罷免訴訟,再決定由誰代理市長,並傳聞已有多位可能人選。其實,行政院若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辦理,就沒那麼多政治算計的空間。但從陳水扁總統執政開始,已將「派員代理」違法運用成「政治任命」,而現今民進黨正沙盤推演代理市長人選,恰可說明在此玩法弄權的原因。
首須釐清《地方制度法》所定的「派員代理」和「政治任命」不同。政治任命是指政府有權者依據法律之規定,使某位人民成為擁有政府權力的政務官,而「派員代理」則是指政府有權者指派機關內的屬員,以其現有的官職身分,再去暫時兼任代理另個待補實空缺的職務。
高雄市長是由選舉產生,法律規定市長去職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一因代理只是暫時性的權宜措施,二來行政院是以直轄市自治監督機關的立場,在未完成市長補選或依法不必補選時,「代管」地方自治行政。因此,代理市長代表行政院暫時代管高雄市自治行政,先決資格應具行政院官員身分。
民國八十八年以前,縣市長去職且所遺任期不滿一年不需補選時,自治監督上級機關的台灣省政府,通例是派省府(政)委員兼任代理縣市長。台中市長自民選至八十六年,曾有五次省府派省府(政)委員兼代市長的情形;其中,原省府糧食局長林學正更在改任省政委員後,再派兼代台中市長。
民國九十三年屏東縣長蘇嘉全辭職赴任內政部長,原政務副縣長吳應文依法辭職,但他後來卻以民眾的身分,經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縣長。事實上,吳應文辭職後就不是官員,擔任代理縣長是違法的「政治任命」。從這時期起,派員代理被違法轉換成政治任命,民進黨兩次中央執政迄今,已出現過八位違法政治任命的代理地方首長。
地方民選首長的權力來源應是住民選舉,若政院指派代理人選須經市議會同意,此尚較符合地方自治原則。然而,目前地方民選首長去職所遺任期不足二年無需補選,已為民進黨善加運用在政治布局上,這也是違法用政治任命取代派員代理的主因。
(本文刊登於109.06.09 聯合報民意論壇)
首須釐清《地方制度法》所定的「派員代理」和「政治任命」不同。政治任命是指政府有權者依據法律之規定,使某位人民成為擁有政府權力的政務官,而「派員代理」則是指政府有權者指派機關內的屬員,以其現有的官職身分,再去暫時兼任代理另個待補實空缺的職務。
高雄市長是由選舉產生,法律規定市長去職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一因代理只是暫時性的權宜措施,二來行政院是以直轄市自治監督機關的立場,在未完成市長補選或依法不必補選時,「代管」地方自治行政。因此,代理市長代表行政院暫時代管高雄市自治行政,先決資格應具行政院官員身分。
民國八十八年以前,縣市長去職且所遺任期不滿一年不需補選時,自治監督上級機關的台灣省政府,通例是派省府(政)委員兼任代理縣市長。台中市長自民選至八十六年,曾有五次省府派省府(政)委員兼代市長的情形;其中,原省府糧食局長林學正更在改任省政委員後,再派兼代台中市長。
民國九十三年屏東縣長蘇嘉全辭職赴任內政部長,原政務副縣長吳應文依法辭職,但他後來卻以民眾的身分,經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縣長。事實上,吳應文辭職後就不是官員,擔任代理縣長是違法的「政治任命」。從這時期起,派員代理被違法轉換成政治任命,民進黨兩次中央執政迄今,已出現過八位違法政治任命的代理地方首長。
地方民選首長的權力來源應是住民選舉,若政院指派代理人選須經市議會同意,此尚較符合地方自治原則。然而,目前地方民選首長去職所遺任期不足二年無需補選,已為民進黨善加運用在政治布局上,這也是違法用政治任命取代派員代理的主因。
(本文刊登於109.06.09 聯合報民意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