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再一次地傳出小孩在保母家裡受虐致死的個案,顯然,對照於層出不窮的兒虐(child maltreatment)案例,這些不同情境的悲劇,固然各自有它要面對的刑事與民事判決處遇,但是,這些個案加總後所呈現出來的托育服務與兒童福利等等的諸多問題現象,這才是針砭問題與記取教訓的關鍵所在。

基本上,從家庭保母的生存利基來看,職業婦女勞動參與力的遽增,使家庭式的托嬰育兒服務,成為這類雙薪家庭重要的支持系統,然而,如更要進一步地深究其間供需法則的市場運作邏輯,在托嬰與育兒需求不斷被放大與擴張的同時,並不意味托育服務品質有相對的提昇,這是因為家庭式托嬰服務的本身隱含若干的人文迷思。

首先,從「買方」需求面的角度來看,父母選擇家庭保母的考量因素,不外乎是口碑信任、接送便利以及收費價格等等的綜合考量,至於,是否領有保母執照倒不是首要的考量判準,而這也點明:父母雙親對於保母的認知定位與態度行為,才是檢視家庭保母照顧良窳的關鍵所在,亦即,這些委託照顧的父母究竟是將日間托育服務的保母界定為一種補充性質的兒童福利服務,還是受託父母忽略了自己本身所該盡負的父母責任以及親職角色;連帶地,這幾年來所大力推動的保母執照制度,還是無法有效地矯正現行良莠不齊的育兒照顧市場,特別是相應於每年八、九十萬名之0-未滿3歲的嬰幼兒人口數,顯然,現有四萬多名取得技術士證照的合格保母(見下表),對於之間所存在托嬰育兒照顧的供需落差,這將是一項值得注意的發展警訊。

表:臺閩地區取得保母技術士證照人數統計一覽表

縣市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小計

台北縣

965

515

785

704

998

1,248

1,073

534

6,822

宜蘭縣

84

73

132

146

177

152

128

82

974

桃園縣

497

312

482

367

594

626

565

295

3,738

新竹縣

100

81

184

88

195

248

217

109

1,222

苗栗縣

153

59

10

80

87

158

180

105

932

台中縣

325

277

482

348

585

377

326

196

2,916

彰化縣

425

360

322

348

378

359

271

105

2,568

南投縣

192

100

182

250

255

166

92

41

1,278

雲林縣

160

102

117

94

91

237

200

136

1,137

嘉義縣

76

50

95

108

127

146

146

109

857

台南縣

364

160

185

164

245

150

197

104

1,569

高雄縣

272

51

139

104

138

196

172

84

1,156

屏東縣

147

67

141

168

151

225

198

116

1,213

台東縣

55

23

21

15

3

21

39

11

188

花蓮縣

138

35

57

49

57

73

79

68

556

澎湖縣

4

--

--

2

22

30

12

11

81

基隆市

171

98

64

53

80

11

78

28

583

新竹市

814

91

105

126

181

266

146

130

1,229

台中市

527

307

388

332

359

368

327

195

2,803

嘉義市

161

59

69

63

143

106

80

67

748

台南市

397

131

138

103

149

120

149

84

1,271

台北市

1,341

533

582

577

420

629

557

224

4,863

高雄市

561

181

124

179

266

203

199

97

1,810

金門縣

3

1

2

6

1

7

7

12

39

連江縣

--

--

--

--

--

--

--

--

--

小計

7,302

3,666

4,906

4,474

5,702

6,122

5,438

2,943

40,553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網站,2006。

至於,如果是從「賣方」供給面的角度來看時,基本的論述思考還是在如何看待「保母」此一特殊的職業類別與工作型態,這是因為:目前仍然是將代人看顧與照料小孩視為是一項家庭副業,保母從業人員主要還是要回歸到家庭主婦的本業工作與角色扮演,這多少會讓托嬰育兒的服務品質,遭受到某些的結構性限制,亦即,在滿足貼補家用以及維持家庭生計的同時,也可能因為保母個人的無心之過或是情緒宣洩而鑄下對於托育照顧小孩的人身傷害。準此,政府公部門如何針對家庭托嬰此一另類的勞動市場,建構一套品質管理和有效監督的運作機制;連帶地,從事家庭式托嬰的業務工作,也必需進一步地針對互助性、強制性以及風險規避等保險運作法則,設計一套集體性的職業安全機制,藉此讓托嬰育兒服務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各種風險事故,降低至某種可以忍受的範圍。畢竟,因為保母個人的疏忽所招致托嬰小孩及其原生家庭一輩子的悲痛,不應該進一步地被加乘惡化而成為保母家庭及其子女們的悲慘境遇!?

最後,內政部兒童局於民國94年最近一次的調查資料亦顯示出來:無論是0至未滿3歲或是3-未滿6歲的兒童,「在家由母親帶」的比例均未超過一半,這多少指陳出來家庭式的托嬰與育兒服務已經成為現代父母不得不的替代選擇,然而,這項的次佳選擇理當應該有它對於整個托育照顧制度是否良善運作的根本要求,畢竟,托育照顧服務制度的運作理當是要解決父母的困擾以便讓父母在職場上得以努力打拚,而非是要隨時地提心吊膽乃至於到最後會把托嬰小孩一併地犧牲掉,就此而言,自然是不可小覷這一次個案悲劇慘遭遇所潛藏日後對於其它更多無辜小孩的人身傷害!?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