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發言人丁怡銘辭職才破百日不久,據聞今年三月一日再被蘇院長以機要人員任用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至十四職等之「顧問」的事務官職缺。丁怡銘三個月前因違法失職被迫辭職,但行政院從未追究其行政法上的公務員責任,如今蘇院長依法任用為其所倚重的機要,可見網軍製作哏圖帶風向是蘇院長的重要「政策」。因此,丁怡銘之前違法失職的責任,此刻應向上到蘇院長的政治責任。
去年蘇院長雲淡風輕地一句「年輕人難免犯錯」,強勢掩護發言人代表行政院胡亂指控的違法失職行為。丁怡銘當時是部長級特任官,雖受政治壓力辭職下台,但《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何況沒多久他又有了公務員身分,監察院不能繼續「沉睡」,應調查行政院發言人胡亂指控,到底是「難免犯錯」?還是應查證、有能力查證卻不查證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九十七年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的《政務人員法草案》規定,「因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發生重大失誤,對國家或人民造成重大損害者」或「對部屬執行政策疏於監督,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者」或「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者」,均為政務人員「應辭職以示負責」的情事。上述將政務人員政治倫理的「自律」法律化成為「他律」,邏輯上看似矛盾,也是該草案的爭議所在。
然而,在草案的立法說明中指出,上級機關對這些情事雖可調查後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亦得主動提出彈劾或糾舉,但政務人員「不待懲戒,應主動辭職,以示負責,展現政務人員風範」,故「宜採取自律、他律雙重併行,以求提升政務人員政治倫理之水準」。基於此,政務人員有上述情事應立即辭職下台以負政治責任,其真諦是表達願接受調查「以示清白」的政治倫理,但不表示辭職下台後,就無須負行政法上的公務員責任。
當前執政黨政務人員政治倫理低落,從蘇貞昌不顧社會觀感再任用行政院前「網軍頭」為機要,就可知政權鞏固要靠運用行政資源培養網軍。近來我們常聽到軍公對罹難同仁喊「任務結束」,丁怡銘為轉移政治責任才正「任務開始」。
(本文刊登於2021/4/26聯合報民意論壇)
去年蘇院長雲淡風輕地一句「年輕人難免犯錯」,強勢掩護發言人代表行政院胡亂指控的違法失職行為。丁怡銘當時是部長級特任官,雖受政治壓力辭職下台,但《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何況沒多久他又有了公務員身分,監察院不能繼續「沉睡」,應調查行政院發言人胡亂指控,到底是「難免犯錯」?還是應查證、有能力查證卻不查證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九十七年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的《政務人員法草案》規定,「因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發生重大失誤,對國家或人民造成重大損害者」或「對部屬執行政策疏於監督,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者」或「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者」,均為政務人員「應辭職以示負責」的情事。上述將政務人員政治倫理的「自律」法律化成為「他律」,邏輯上看似矛盾,也是該草案的爭議所在。
然而,在草案的立法說明中指出,上級機關對這些情事雖可調查後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亦得主動提出彈劾或糾舉,但政務人員「不待懲戒,應主動辭職,以示負責,展現政務人員風範」,故「宜採取自律、他律雙重併行,以求提升政務人員政治倫理之水準」。基於此,政務人員有上述情事應立即辭職下台以負政治責任,其真諦是表達願接受調查「以示清白」的政治倫理,但不表示辭職下台後,就無須負行政法上的公務員責任。
當前執政黨政務人員政治倫理低落,從蘇貞昌不顧社會觀感再任用行政院前「網軍頭」為機要,就可知政權鞏固要靠運用行政資源培養網軍。近來我們常聽到軍公對罹難同仁喊「任務結束」,丁怡銘為轉移政治責任才正「任務開始」。
(本文刊登於2021/4/26聯合報民意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