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金門縣政府最初在機場快篩作為,乃至於雙北市政府決定停課等等腳步快過中央的作為,不就是防疫法第七條的「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的有效預防措施?哪點違法?何況第十六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轄區有發生流行疫情之虞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防治措施,並迅速將結果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

請問,中央如果睡著了或是忙到累壞了,沒有來得及「指示」,地方只能苦苦等待,如何能「立即採行必要之防治措施」?等待慢郎中(中央指揮官)難道就是急驚風(民眾在染疫恐懼中)碰到第二波疫情的宿命?兔子(地方政府)只能在前面等烏龜指示?雙北升至三級警戒之後,指揮中心還指示不停班停課,要不是雙北市長當機立斷即時宣布停課,不知有多少人又冤枉染疫?而若離島地區在五二四之後發生從本島傳入的染疫事件,指揮中心承擔得起離島淪陷的責任嗎?

至於副指揮官陳宗彥引用的防疫法三十七條第三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必須先檢視第一項的地方政府「應採行事項」,包括管制上課、集會等團體活動;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已經表明地方有諸多應盡之義務,可針對特定的人事時地物為高強度、超前的作為。

五十二至五十六條正面表列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之事項,也是鼓勵地方採取更嚴格之必要管制措施,不是用來約束地方政府這個不能做,那個不能太快。證明指揮官的「指示」,應只是提一些地方政府可能思慮不週或怠惰不作為而需要改善或補充建議而已,不是給你一個權柄,居高臨下來打官腔用的。

何況,參照七十五條的精神,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地方主管機關未予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辦理之;屆期仍未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代為執行之。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為執行」,可見得防疫法就是強烈希望地方政府積極、超前、強度執行,指揮官若覺得地方政府超前部署,讓自己面子掛不住,那就撤銷地方政府的行政處分,自己逕予代為執行吧!

因此,面對疫情,要慈悲為懷,要做大事,不要做大官。在短缺疫苗的當下,中央應多鼓勵地方政府積極有效防疫,也能改善自己的防疫政績。因為,人民的生命,永遠比官員的面子重要!

(本文刊於2021年5月28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