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報傳來的是北縣議員在光天化日被槍殺身亡,對此,在案情尚未明朗之際,雖然諸如選舉恩怨、擋人財路、揭發弊案抑或是財務糾紛都是被尋凶報復的可能原因,但是,對於此一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槍擊事件,還是不能把它視為單獨個案對待。

誠然,為民服務理應是代議士的天職之一,只不過,糾結在縣議員身份的背後卻是一種複雜且深邃的地方政治生態,就此而言,之於慘絕人寰的槍殺案件,相關的論述思考就不僅止於槍枝氾濫、手段兇殘、治安敗壞乃甚至於目無法紀,而是要詳實地探究地方民意代表本身的功能定位及其角色扮演的同時所要面對的結構限制和誘因環境,換言之,擺置在盤根錯節的地方政治環境系絡裡,該起的槍擊案應該是一項預期之中的發展後果;連帶地,針對該起單一對象以及特定意圖的刑事犯罪案件,迅速破案雖然有它用來宣示公權力以及緩和社會性觀感的迫切性,但是,正本溯源還是要回到代議士問政背後所隱含弔詭式的結構性限制。

基本上,當「政治」被解讀為眾人之事由眾人來管的概念意涵時,直接選舉之代議政治的管理方式,是可達到維護民眾人身權益的消極目的,只不過,在捍衛基本權益、爭取應有權益以及對抗被侵犯的權益,這三者之間所形成的創造性模糊,多少也預伏了地方型民意代表問政服務時某種潛藏的人身安危,就此而言,擺盪在黑色、灰色與白色之間的代議士問政,自然是有它深層思索的必要性,這是因為:如果像是地方建設、公共工程、濫權卸責等等民眾百姓基本權益的被漠視或是被侵犯,那麼,對於該種公民權益積極地位的維護,理當是要訴諸於國家公權力的主動介入與依法干預,而不是讓民意代表過度地標舉成為所謂的選民服務,就此而言,游走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及其聯帶而來的關說陳請,經常成為了代議士可以親力親為的問政空間。

至於,為民喉舌、伸張正義所觸及到的黑色地帶,雖然所牽動的是利益糾葛的共犯結構以及擋人財路的行凶動機,但是,關乎到違法開發、沙石盜採、廢棄物掩埋、八大行業、違章建築或是各種的違法亂紀,這也不應該是民意代表唯一的職責,而是有它還原回到政府公權力不彰及其消極不作為上的監督制衡,就此而言,迴旋在合法、非法、違法以及游走法律邊緣的大小事件,一般民眾、代議士、利益集團以及政府公僕,彼此之間雖然有著無法脫勾的關聯糾葛,但是,基本的提問還是在於:攸關到公共利益旨趣的參與管理模式、申訴管道與請願處理辦法,是否建制完成並且有效進行,而不會因為制度運作失靈的『法治問題』,以致於過度地突顯代議士問政背後的『人治問題』,誠然,如果是因為個人的長袖弄舞而得以讓問題可以被敲定、擺平,自然也會因為事、物、人及其相關利益所衍生出來的牽聯影響,產生了無法迴避的人身危機。

總之,監督施政、審理預算、搜集民情、探訪民瘼、反映民意以及提出建言,都是地方制度法所賦與民意代表的應有職責,以此觀之,地方型的民意代表自然是有來自於基層以及關心民生議題的問政使命;連帶地,事必躬親、隨叫隨到、無分晝夜的選民服務模式最後所呈顯的更是擺盪在一般民眾陳請案件的「小益」以及特定對象擋人財路的「大利」,彼此之間兩面不討好的愛憎兩難,這多少意指著良心的問政彷彿也是一條的不歸之路!?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