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傳來酒後車禍事故的人倫悲劇,只是因為肇事者林姓藝人的公眾身份,使得該起不幸身亡的交通事故,被加以放大檢視,誠然,當過高比率的酒駕事故已經成為一項超乎個人行止的集體現象時,對於酒後的惹事生非就不應該只是停留在八卦式的人身好奇上。

基本上,該起的悲劇主要還是肇因於酒後的不當駕駛,至於,關於無照駕駛一事,比較是偏屬於法律層面上的懲罰作用,這是因為糾結在擁有駕照與否的背後主要還是關乎到駕駛者本人的駕駛習性與公民德性,歸根究底來看,更是直指著我們對於自個以及他人性命的看重與保護。誠然,即便是存在著酒國英雄的個別性差異,但是,飲酒過後的身心狀況以及應變能力上的羸弱遲鈍,這早已經是一項不爭的事實,因此,如何將酒後及其可能衍生出來的各種危險行為,做必要性的切割並且深層內化而成為某種的觀念認知和行為模式,這會比單純的道德性教化來得務實且受用。準此,因為喝酒所觸動包括激情脫序、膽大包天乃甚至於無法無天等等相關的人性誘因,多少已經預伏了悲劇遲早會出現的預期性後果,換言之,從飲酒、勸酒、酗酒到外出駕車的一念轉起,已經注定了某種無法彌補的不幸遭遇。

誠然,肇事者本人雖然沒有故意肇事害人甚至是致人於死地的意圖性,但是,一念之間所鑄成的大錯,卻也同時毀掉了死者與自己以及各自的原生家庭;連帶地,撇開應該要接受的法律罪愆和民事賠償,肇事者所要支付的更是未來一輩子永無止境的自我譴責,就此而言,如何使肇事者得以重返正常的生活軌道並且讓該起不幸事件產生積極性訓誡的轉化效應,這會是冷眼旁觀之餘的思索課題。事實上,同樣的悲心更應該是要聚焦在死者的遺族身上,對此,『死者為大、生者為重』的悲慟治療,理應有它建制化的介入處遇,藉此陪伴家屬一起走過遽失親人創傷悲痛的死蔭幽谷;連帶地,更要避免對於早熟但未臻成熟之遺眷幼兒進行不當侵犯的社會性虐待,這方面與目的相關的權責單位以及一般大眾的公民社會,都應該要嚴厲譴責媒體灑狗血式的渲染報導!?

至於,如何避免生命對賭的人性考驗,也是有它還原回到法令層面上的通盤檢討,畢竟,車禍事故致死的輕度刑責,不僅無法達到矯治懲戒的遏止作用,也沒有對應於「一命賠一命」的社會性公義,更沒有藉此記取教訓以避免損人不利己的戕害行為,準此,當法令懲治失去了他律制約的規範作用時,此一糾結著微罪論處、勸酒文化以及個人自律所構築的共犯結構,當已造就了肇事者、無辜者以及相關利害人士彼此相與共難的悲痛下場,就此而言,整個社會採取漠視與漠然的對應方式,這才是酒後肇事悲劇層出不窮的癥結所在!!

總之,悲劇已然出現,激情也總會過後,但是,殘留在民眾腦海裡的集體記憶,也不應該只是公眾人物過往酒後肇事的歸納整理表格,而是如何正視防範悲劇重演所必須要面對的各項人文改革工程,畢竟,這一場無可奈何的生命對賭遊戲,不是不能有所選擇與可以迴避的,而是整個社會究竟傳達了什麼樣的生命價值觀!?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