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當選無效的官司,地方法院宣判陳菊當選無效,此一判決凸顯現行的公職人員選罷法應考慮就下列三個事項,進行修法:

首先,目前的選舉訴訟採「限期六個月審結」及「二審終結制」,其經第一審判決當選無效者,實即意味著其當選之合法性已經嚴重流失,如果敗訴者提出上訴,未來第二審尚要以六個月的時間繼續審理,但是經第一審判決當選無效的宣示之後,敗訴者行使其職權的正當性,必定招來更多的質疑,要不更已成為跛鴨。如果從所屬選區公民權益的角度思考,筆者認為應該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地方首長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者,應停止其職務」的精神,亦令經第一審判決當選無效者,在第二審終局判決之前,停止其職務,較屬公平。

其次,目前台灣的各級公職選舉,競爭日熾,已呈敵我關係,近年的歷次選舉,總在有心者精巧的設計下,在選前最後一(日)夜,加演各種羅生門、午夜場式的奇情異案,更在已有特定立場媒體的煽惑之下,既令對手難以公平因應,對於投票日的選民投票心理,帶來不少詭異的衝擊。筆者建議修改選罷法的規定,明令競活動期間屆止後,應有一日以上的「緩衝期間(日)」,再行投票,以便選民可以冷靜理性的投票。

最後,筆者認為民主選舉採多數決,一票即可勝出,更因為如此,如果發生得票數與當選人之得票數極為接近至某一程度時,選罷法即應明設「行政上」的自動驗票機制,從二○○四年總統選舉與這次高雄市長選舉的經歷,次次皆須先由計票落敗的陣營以發動街頭運動作為推力,逼使司法系統的法院與檢察署每在選後皆要面臨是否以司法力量介入民主選舉的裁量,而主辦選舉、號稱立場中立與獨立選務機關,卻在旁袖手旁觀,這種現象,實在怪異,選罷法是該思考加入「行政公正驗票」的機制,以濟不足。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06-18/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