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政府應堅持以稅基的擴大為優先。何主任建議,遺贈稅最高邊際稅率應調降至與綜所稅相同,亦即百分之四十,但同時也主張應將都市計劃變更的非農業用地,因被「視同」為農業用地而享受的租稅優惠取消。此外,在重複優惠考量下,更無必要再給予公共設施保留地遺贈稅免稅。
凡此皆為擴大稅基的合理改革,亦是恢復租稅公平的正當作法。惟從上次土增稅的改革經驗,我們發現稅率的調降容易達成,但要擴大稅基則是困難重重。經過討價還價,政府採取的改革措施往往違背了財改短期方案中所提出的「將最高邊際稅率調降為百分之四十,同時檢討稅基侵蝕情形」的基本原則。這次遺贈稅又提出類似的主張,政府自應要有把握不會重蹈覆轍。
其次,政府應掌握適當的改革時機。我國目前財政狀況拮据,累積債務餘額不斷攀升,再加上所得分配的不均度持續惡化,租稅的重分配功能乃益愈退縮。此時若因過度調整遺贈稅制,以致造成政府收入不足與稅制不公的雙重壓力,當會為長期的國家財政埋下更大亂源。誠如何主任所言,遺贈稅的收入對中央雖然比重不大,但對地方卻有嚴重影響。財政改革方案需要整體考量與配套,由於遺贈稅的公平特性與我國目前的財政處境,二者間如此息息相關,故政府在決定遺贈稅改革前,確有必要訂定一公開的財政與所得分配目標數據以作為明辨改革時機的判斷基準。
其三,政府應明確宣示調降遺贈稅的前提條件。為實現租稅公平,所得稅乃為最受依賴的一種稅制。我國所得稅制中,存在二大富人移轉財富的「巧門」,一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另一則是保險給付免稅。雖然在今年開始實施的最低稅負制中,已將此二者納入課稅範圍,但卻只限於私募證券與三千萬元以上之保險給付,實施效益有待觀察。如果這二個「生前」的課稅漏洞不能堵塞起來,卻要民眾接受「死後」再開一扇方便之門給有錢人,這種作法必將遭遇強大的反彈。
最後,政府應有魄力抵擋富人的施壓。財政改革的目標乃是在於追求並建立一「稅率低稅基廣」的租稅環境。有錢人常抱怨稅負太高造成其投資意願降低與資金外流不歸,而此亦正是政府最擔心發生的狀況,故乃常屈從於其所訴求,以致減免稅過度浮濫,進而危及國家財政安全。我國的財政處境與其他國家不盡相同,在一定的財政需求下,如果要採低稅率,則各稅的稅基就一定要適度的擴大。最低稅負制改革,讓社會經歷了一場全面檢討與省思稅改的機會,有了它成功的經驗,政府應更有智慧尋求改革的平衡點以及更能堅持社會整體的利益為改革的依歸。遺贈稅的改革,對稅制公平性的期待,是我們主張遺贈稅仍應存在的理由,但對稅制效率性的加強,我們亦不反對,而此亦正是我們主張進行遺贈稅稅率結構與稅基整合的原因。這樣的主張,相信有錢人應該也會支持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