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政與政治制度化已走了六十個年頭,但台灣仍有許多行政程序未經明確規範,司法的獨立性也尚未受到民眾肯定。因此,對於馬英九特別費案,大家不只從政黨競爭的角度來看此一事件,更有許多關心我國政治制度化者,密切觀察著事件的發展。

司法強調者即為公平,公平是民眾對社會認知、對社群、對國家支持的重要因素。不過,在世界經濟論壇報告中,歷年來我國「司法獨立性」指標的世界排名,始終是後段班,成為拖累我國競爭力的項目,也可見民眾對我國司法的信心仍然不足。

市長特別費的爭議之一,便是有很高比例的民眾認為「標準不一」、「雙重標準」。對於這個影響台灣六千多名政府首長名譽的案例,以及足以挑動政黨、群眾衝突的事件,司法機關自應以最審慎嚴謹的態度來處理。尤其,如果偵辦的標準不一是因為政治利益或壓力所形成的非制度性因素,則對目前好不容易進行的司法改革,更是一大斲傷。

此外,在行政程序上,對於首長特別費的報支並無明確的法規範,因此公部門對此一費用的支出與核銷主要基於行政慣例而來。換句話說,特別費作為首長實質補貼性質的權宜作法,三十多年來已成慣例,於法亦無不合之處。毋怪乎,當檢方強調有六十二位首長不曾使用特別費,以扭曲馬英九係非法使用時,被譏為「偏頗」。

因為現今尚有六千多位首長係以此一慣例請領特別費,數十年來則已超過了三萬位,卻不見檢方有任何動作。當然,如果以檢方起訴的標準來看,我國長久以來的整個文官體系,亦恐將陷入更大的危機之中。

此案一審判決無罪,對於原本制度模糊之處,亦有些許澄清,期盼台灣政治、行政與司法界能有所惕厲,對於制度未能完善之處,應進行修正,使文官得以依循,亦使民眾能相信司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08-15/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