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公會理事會日前決議,從七月七日起,具有發行權證資格之二十一家證券商將集體暫停申請權證發行,藉以凸顯向財政部爭取稅負利益的決心。據估計此一行動將造成權證市場交易量萎縮近六千億元,對我國金融商品的開發與活絡無異是一大打擊,其影響不容輕忽,此亦即券商公會敢於利用集體力量對政府施壓的重要憑據。然而,截至目前為止,財政部所持的立場與看法似乎尚未能與券商取得共識,未來的情勢將如何發展,值得深切關注。

此項認購權證的課稅糾紛,已拖了近七年而未能解決。爭議的導火線乃源自於財政部民國八十六年的一個解釋令,「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後,因投資人行使權利而售出或購入標的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履約時認列損益,並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依此規定,發行券商進行避險操作所產生的損益,屬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前者固不課稅,但後者的發生亦不能作為權證權利金之扣抵項目,換言之,發行權證的權利金收入,須全數按百分之二十五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應稅所得之計算與避險操作損益完全無關。

原來這項規定對券商的租稅影響應該是對稱性的,亦即若避險操作有證券交易所得,券商可享免稅利益,反之若有損失則也喪失抵稅的好處。惟不論基於法令的要求或風險管理的需要,券商發行權證必定都要從事避險操作,故買賣權證標的證券損益與權證收入乃不能分割,否則不但扭曲發行權證整體損益的真相,亦會破壞財務會計「收入成本配合」的基本原則。因此經過溝通與討論後,財政部也接受了修法的建議,希望從制度上根本解決這個問題。目前剩下的只是法律應否追溯適用的爭議,財政部仍然堅持法律安定性的維護,但卻未料到券商會採取如此激烈的抗爭行動。

其實,法律條文是否追溯適用本來即是法理上常有爭論的議題,其中的確存在許多思辨的空間,但基本上應該還是以例外視之為妥,除非是它影響多數民眾利益甚巨。尤其是,券商公會竟然集體協定「罷發」權證,宣示決心固然為其重要目的,但仍不免讓社會大眾感到利益團體以市場「要挾」政府的蠻橫與囂張態度。根據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視為須受法律規範的聯合行為,而為保障消費者利益與促進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又規定,除非「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且「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事業之間不得為聯合行為。如今券商公會決議一致行動暫停權證發行,不但強制約束同業的行為,更限縮了權證市場的供給量,如此作法對消費者利益造成的影響,有關單位應該正視。

如果真如券商公會所言,現行權證的發行由於課稅方法的不合理,使得「發行商賺十五元,卻要繳二十五元的稅」,為何仍然有些券商在公會作出最後決定之前,向證交所提出權證發行申請,意欲搶搭「末班車」。據報導許多家大型券商包括中信證、永昌證、建華證、亞東證及一銀證等都在其內,可見券商間還是有看好這塊市場者,只是由於同業間聯合抗爭的對象為政府,且若能成功,租稅利益的享受大家皆可均霑,從而才形成這股利益結合的力量。即使我們認同券商所提之修法及改變課稅方法的主張,但對這種一方面哭訴「虛盈實虧」,但另一方面又「前仆後繼」的現象,券商公會似乎有必要對外界作一清楚的交代與說明。

近年來,由於金融商品市場快速推陳出新,現有課稅體制為因應此一變化,益愈感到捉襟見肘。其實,不論此權證課稅事件最後如何落幕,相信政府應該從中學習到寶貴的改革教訓。其一是證券交易所得的免稅乃是我國現行稅制最大的亂源,不但造成租稅的不公平,更增加了許多問題的複雜性以及改革的困難度。其二則是金融商品的課稅不能以「個案」的方式解決,政府需要用宏觀與整體規畫的角度,重建一套規範金融商品課稅的大架構與原則。尤其是,銀行、保險與證券等三大金融業務的管理現已非財政部的職掌,未來對金融商品課稅政策的擬定,從原「內部協調」轉而變成「跨部溝通」,財政部面對的挑戰將更為增加,自然也就更須要未雨綢繆而妥為規畫了。


(本文刊登93.07.11工商時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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