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去(九十)年十一月一日開始受理申設金融控股公司,業有十三家金融控股公司獲准設立。其中建華、中國信託商銀,以及第一金控名下子公司,在美均有轉投資事業,按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法案的規定,向當地政府申請股東身分變更。為此,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eral Reserve Board)本月發出私函給財政部金融局關切國內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理,以及轉投資美國當地銀行的國內銀行設立金控公司後,對美當地銀行將產生影響等問題。

為回應全球綜合銀行(universal bank)之潮流,美國也採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但其發展是由銀行控股公司,逐步發展為由銀行為主轉換之金融控股公司,美國在一九九九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通過前,對於銀行、證券等不同金融服務業,採取分業監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出爐後,美國聯準會採傘狀式(umbrella supervision) 與功能性監理,對金融控股公司由聯準會採整合監理,而對子公司仍依分業監理,並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間建立「防火牆」嚴格監視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間財務往來。

相對於美國金控公司循序漸進之發展,台灣的金控公司是跳過銀行控股公司的時期,直接進入異業整合的階段,發展相當快速,金融監理若無法整合的情況下,金監會組織法沒有即時跟上,對金控公司的監理,勢必會出現縫隙,再加上由於全球化也催化了金融跨國的經營,因此防範金融風暴不再是一個國家的事務,而是國際性。依據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跨國銀行監理準則,因此當我國銀行業在海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我財政部與我國銀行海外分行之地主國如美、英、新加坡等監理機關,需保持直接聯絡與密集合作,對跨國銀行進行整合監理 (consolidation supervision),以防範因各國金融檢查之差異可能導致之弊端。成為引發本次美方的關切之主因。

過去國內金融集團運作情形,政府無法了解內情,但透過金控公司的架構,使金控公司透明化,有助了解整個金控公司運作情形,使監理做得更好。金控公司中最為人疑慮的問題是金控公司與子公司間之利益輸送及利害關係人授信,為此有必要強化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間之規範,即所謂「防火牆」。

現行金控公司法規範利害關係人、金控公司的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利害關係人(金控公司負責人、大股東,及獨資合夥經營者)辦理授信時,不得有無擔保授信。同時,對金控公司或子公司與金控公司負責人或大股東為授信以外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且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後為之,即在防範內線交易。

但防止金融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輸送之規範,目前僅有充分揭露利害衝突或損及客戶權益情形及其交易行為之規定,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間業務交易、聯合行銷、負責人及職員兼任、資訊流用或營業設備或場所共用等相關規定,而對金控公司與子公司間之交易行為規範並未有強而有利類似各國所採「防火牆」之規範,對未來金控公司之監理出現法之弱勢。

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陸續成立後,各項金融業務將進行整合與交叉銷售的趨勢,為有效監理金控公司,當今的要務,就是要趕快完成「金融監督委員會組織法」,讓金融監理一元化可以對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進行整合與功能性的監理。以利外國金控公司進入台灣設立之監控,及有利台灣金融機構赴海外設立分行之整合監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2.27中央日報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