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在去年八月舉行「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經發會)時,國內六大工商團體便積極串聯成立了「經發會工商聯誼會」,不但強勢主導了某些會議討論的內容,更技術性的操控了會議討論的結果。尤有甚者,會議的舉行只是這些工商團體影響政府決策的管道之一,即使會議結論未能符合工商團體原先的預期與需求,這些團體的負責人還是有其他「上達天聽」的辦法,直接爭取或改變政策的決定,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的實施即為其一顯例。但是,值得吾人擔心與關切的是,這種狀況似乎並沒有稍止或改善的跡象。目前,該聯誼會又特別集會,準備擬具「租稅大赦」與「減稅方案」,利用下周一與陳總統和游院長會面的機會,呈交與表達工商界此項集體訴求。
其實,觀看其提出的減稅內容,包括取消土增稅、改課所得稅、廢除保留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降低遺產暨贈與稅率等,皆為延續原經發會工商團體的提案建議,由此可見其不達目的絕不放棄的強烈意圖。上述方案固然涉及到租稅制度合理性的檢討,但更需精確務實的考慮到其對政府財政收入的可能衝擊與影響。不過,在現行政府一切「拚經濟」的最高指導原則下,被視為國家經濟發展主力的企業,所發出的聲音與需求,必然會對政府決策者產生極大的壓力,而這也正是工商團體早就預料與盤算到的結果。所幸,行政院為整體考量政府財政的平衡,已成立了「財政改革委員會」進行全盤研究,工商界的建言與想法自可置入該委員會的參考與討論。倒是,企業界提到的「租稅大赦」,對政府而言,反而是另一項新的政策考驗與挑戰。
租稅大赦的目的,乃是為鼓勵納稅人誠實自新,在「坦白從寬」的原則下,特別免除逃漏稅者的相關處罰,包括漏稅罰、行為罰,甚至刑罰等,但並不因此而免除其應完納租稅的責任。換言之,租稅大赦的採行,皆仍要求逃漏稅者須補繳逃漏的稅款並加計利息,世界各國曾採此措施者,都是同樣作法。吾人尚不知此次工商界所提大赦的詳細內容,但由於其與減稅訴求併同列在建言說帖中,難免容易導人誤會,租稅大赦的意義可以擴及到逃漏本稅額的責任免除。果真如此,則完全扭曲了租稅大赦的真正本意與目的,不但違背了租稅政策的基本道理,更可能助長整個社會道德危機與納稅觀念的惡化。對此,工商界應該有進一步的說明,而政府亦應該有正確的澄清。
其次,租稅赦免通常可分為二種,一為外顯式的赦免,另一為內隱式的赦免。二者的目的皆在鼓勵納稅人誠實申報而予以免罰,只是前者採不定期、通案性的赦免方式,後者則採長期、個案性的赦免方法。根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可知我國稅制中原就設計有上述內隱式的赦免機制,而工商界所建言者乃應當屬外顯式的赦免措施。理論上,這二種赦免方式的優劣比較,仍然未有一定的答案,各國所採用者亦各有不同。但邏輯上,若現行機制已有成效,則就沒有必要再採行任何不定期的特殊赦免;反之,若現行作法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則在建議採行通案性特殊赦免的同時,似乎亦應併同考量廢除現行稅捐稽徵法的規定,如此才可避免納稅人投機的心理與產生錯誤的預期。對此,工商界應該進一步的解釋,而政府亦應該有正確的了解。
再者,租稅大赦的採行往往須配合「蘿蔔與棍子」的整體策略。給予逃漏稅者一個自新的機會,免除其罰(蘿蔔),乃是為了建立一個加強稽徵(棍子),而更公平與無法逃漏稅的社會。世界各國的經驗,在推出租稅大赦計畫之前,皆會研擬一連串增強逃漏稅查緝與加重逃漏稅處罰的配套措施。事實上,租稅大赦與強化稽徵二者乃相輔相成而不可分割的。政府的稅務行政改革,若能在改變遊戲規則前,給予過去的逃漏稅者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似乎不失為一務實而能化解阻力的作法。然而,工商界不能只要求租稅大赦,卻反對強化稽徵或加重處罰的改革方案。對此,工商界應該進一步的表態,而政府亦應該有明確的宣示。
民進黨執政後,新的政商關係正在劇烈的重組中,政府在學習施政,企業則在摸索關係。近二年來的執政績效,經濟情況的低迷不振,不但暴露出執政黨的財經能力不足,更讓企業界迷失在無所遵循的恐懼中。只是,這種特殊的政商環境變化,工商界所提的政策建議對政府的影響力是否會因而增加,的確值得吾人仔細的觀察與分析,其中租稅大赦方案或許可做為一重要的試金石。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3.3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