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長林全日前在立法院仍然堅決表示,立法院要求行政院依歲入刪減額度同額刪減歲出的決議「與法不合」,行政院未遵照辦理並無不當。且行政院執行總統公布的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報告既無窒礙難行,也可達成平衡,故亦無聲請釋憲之必要。由此可見,行政院的立場始終相當強勢,未有絲毫法律或專業上檢討或退讓的預留空間,如今惟一剩下的,似乎只有以政治性的協商與溝通,尋求化解歧異方法之一途可行了。這樣的情勢發展,讓吾人擔心總預算將變成政治角力下的犧牲品,而此惡例一開,更將進一步傷害到我國預算制度的專業精神與威信。
其實,行政院所提出的看法與說明,從法律條文的形式意義解釋,並非盡皆無理,只是有太多的地方,若從法律實質精神剖析,行政院便顯得有些刻意與硬拗。而也就是利用這樣的法律解釋空間與模糊地帶,行政院乃更有自信與堅持,但卻也同時「創造」出許多爭議,進而導致朝野關係的對立與緊張。
其一,預算法雖規定總預算案經立法院議決後,須送由總統公布之,但卻未規範公布的方式、內容與範圍。以往總統令的內容為將中央政府總預算「以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暨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公布之」;今年的公布方式則是「茲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前者有明確的項目與金額,由立法院議決,行政院據以執行;後者則只有立法院的審查報告,既然行政院不願依據立法院的議決修正預算數字,立法院對預算的執行亦必仍有爭議。總統的公布充其量只是為應付立法程序中的時間要求,對實質問題的解決完全沒有助益。如此突兀的作法,對總統公布法令的崇高位階與嚴肅意涵顯得極不尊重。
其二,根據預算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並須在「預算實施前為之」。稱法定預算者,乃指經立法程序而公布之預算,只是此次總統公布的方式語意模糊不清,致使法定預算所指為何版本,皆尚無法確定,更遑論要各機關據以編製分配預算之計畫了。如今各機關在未及編造分配預算的情況下,逕自運作政務、支用經費,顯然與法有所牴觸。即使欲利用預算法第五十四條,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審議時,賦予行政單位暫時權宜性的預算執行權力,但其前提條件乃為預算案的審議有部分未經通過,而非包括行政院與立法院有爭議的情況,勉強以此條文敷衍應付,企圖打混過關,不但錯引法意亦是法所不許的行為。
其三,根據預算法第六條「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剩餘撥補之」及第四十五條「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法」,可確知我國預算的編製與執行乃以「平衡」為前提要件。既然立法院不准行政院以融資性財源彌補審議後的歲入歲出差短,則行政院只有刪減歲出一途,別無他法,因為如此才能維持預算的平衡。如果行政院堅持不刪減歲出,則姑且不論其理是否充分,依據預算法的規定,行政院亦應重新調整歲入結構,以達預算平衡的基本要求。行政院不斷強調由於立法院未依照預算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告知行政院如何刪減總額高達近七百億元的歲出,故行政院自行調整確有困難。但即使如此,立法院審議所刪的歲出一百二十億元與歲入八百多億元,卻是完全符合四十九條規定所決定者,行政院當只能接受。若此,行政院還是會面臨預算不平衡的問題。由此可知,爭議的關鍵乃是在維持預算平衡的責任應是立法院還是行政院,而不是行政院表面上所強調的立法院所違反預算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內容。這其中仍存有極大的討論空間。
據聞為化解兩院之間的爭議,行政院已表明願配合立法院決議的立場,協商解決的可能方案,惟若無法取得共識,則盼先由立法院同意執行不平衡的預算。既然兩院爭議的論點,除了法律執行面的看法不同外,更有法律解釋立場的相異。前者可循監察糾正的系統解決,後者則應照申請大法官釋憲的途徑進行,才是根本正道。至於,執政黨喊出以刪減公務員薪水,故意創造出「最壞狀況」,試圖威脅立法院,吾人以為如此只會徒然增加朝野的對立情緒與緊張關係而已,對問題的解決毫無正面助益,特提醒執政黨三思。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3.10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