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民並未充分警覺到,目前我們國家正處於沒有法定預算的荒蠻時期。總統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公布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僅是立法院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說明,並沒有如往年明確公布「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暨「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年度將過四分之一,行政院並未頒布法定預算,各機關沒有法定預算,沒有分配預算,預算法內執行章的全數條文,都難以執行。
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於立法院上會期審查通過,主決議:歲出及歲入兩部分,分別刪減805億元。其中歲出方面刪減之120億元為指定刪減項目,其餘685億元由行政院減列同額歲出,科目自行調整。有關融資財源的部分則照列。
依總統公布之歲入歲出審議結果,行政院必須自行刪減歲出項目,縮減支出規模685億元。然在總統府公布總預算的期限內,行政院並未依決議刪減歲出。創下總統首次未公布上述歲入歲出各列預算表的先例,亦引發行政與立法權力制衡的憲政爭議。
原本,行政院打算在不刪減調整歲出預算的情況下,逕自分配與執行。俟預算執行期中,歲入若有不足,再依預算法有關調整措施(裁減支出或辦理追加減預算)規定予以解決。但是,行政院依法只能執行法定預算,支出不可超過法定預算,否則即為違法。如今行政院未依立院決議刪減歲出之決議,反映在各項歲出項目上,使得執行法定預算的標準和依據,產生重大影響。如依未經刪減之各項目執行,理論上都可將各該科目之金額用畢,屆時總歲出必然超過立院審議之限額,形成各單項之執行未違法,而總額違法之怪異狀況。問題就出在應該刪減之項目,行政院沒有提出。
以往每年預算之刪減所在多有,也有指定科目的,也有要行政院自行調整的。行政院理應歡迎自行刪減,操之在我畢竟可降低傷害。硬要立法院決定刪減項目,在「在怎麼野蠻」的廣告效應下,立法院也不願再上這個當,所以僵在這邊。這種爭執,對施政及人民福祉,是大不利的。
行政院與立法院於91年3月22日達成協定,採取減列業務費15億元、第二預備金13億元以及利息支出657億元來解決685億元的短差,紛擾多時的總預算爭議總算告一段落。
眾所關切,因利率持續下降,公債利息似可下降。然而因為政府借款的利率遠高於市場利率水準,因此國庫每年需負擔大額的利息差。預算編列上,法定預算之國債利息支出為1,686億元(立院刪減10億元),乃按實際已舉借之債務2兆4,963億元及公債售出時給的利率(歷年平均為6.4%)編列1,594億元,另外國庫券利息支出67億元(國庫券預計發行3,000億元,平均利息4.5%,平均期間半年)及債務基金發行公債1,523億元之折價差額補貼等25億元。
至於九十一年度計算須舉之債務4,373億元(合計年度結束債務餘額為2兆9,336億元),因須到九十二年度才會付息,所以尚未編列利息支出。公共債務法修正之後,舉新還舊的債務餘額不列入舉債上限,為減輕國庫債務利息的負擔,政府應積極推動舉新還舊以及換債的具體措施。
至於業務差旅等費用,從八十二年四月凍結節餘款之節約措施以來,歷年常為通案刪減的對象,應已相當緊縮。每年政府預算執行,因支出不能超過法定預算,故有自然節餘,時有百分之十之譜,多來自工程預算等採購節儉。
其實,除了業務費之外,應可將人事費列為撙節支出的目標。人事費業以依現職實際人力編列,比諸以往依編制人力編列的時代,更形精實。然而還是有離職後,至新進人員到職之空窗期,以及新進人員與原職人員之職等待遇差異等,會造成經費節餘。以此部分作為為刪減對象,是可行的,將可使預算編列在制度上更形實在。惟因各機關大小不一,故須在主管機關設置一項人事平準機制,將節餘予以收納,用於補助刪減過度者。行政院若做出此刪減,即應負起責任,在經費不足時,提出追加預算案,不能在發不出薪水時,又說是立法院刪掉了。
預算案是行政院重大法案,也是立法院的重要功能,憲政程序中的重要環節。歷來行政院在預算編制期間就應尊重各方意見,尤其是立法委員所代表的民意,審議期間更須積極溝通,全力以赴。此期間國際上還特稱為「預算季節」(budget season),對各機關是諸事不宜,只管預算。單獨法案的兩院爭執,影響範圍小,較易彌補。預算案影響力連續不斷,範圍全面,實在不能輕忽。以預算審議期間的各種主張,作為選舉攻擊對方之題材,是不良的示範,不應鼓勵。此次歲出額度爭議,允宜平和落幕,避免成為經年的摩擦。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1.3.23中央日報全民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