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案,允許台商在大陸與第三地繳交的股利所得稅,及第三地所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都可以扣抵台商在台灣應繳的所得稅款,消除台商大陸投資獲利的重複課稅問題。如同所有的兩岸關係議題,政府在處理與思考解決方案時,總是無法保持「平常心」對待,偏好以特例方式來創造或凸顯兩岸問題的複雜與敏感,甚或犧牲制度應有的合理性,亦常在所不惜。此次專為台商大陸投資課稅解套的修法,又是一例。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僅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課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兼採屬人與屬地,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則僅須就其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繳稅。雖然近來有許多學者建議,比照先進國家採「全球化所得」的課稅觀念,將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基礎,從屬地改為屬人,俾防止高所得者規避稅負的不公平與制度弊病,但在還未改變前,所得稅法的規定仍然是我國規範個人與營利事業國內外所得課稅的基礎依據與標準。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政府卻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又創造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二個名詞,並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從課稅權力行使的實質意義言,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本應視為「國外所得」,至少應不等同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在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仍採屬地主義下,硬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入個人所得課稅,顯然與我國所得稅制的精神與特色相互違背。
其次,由於政府規定赴大陸投資只能採間接迂迴的方式,致使台商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對於其中屬於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是否涉及重複課稅問題,常引發台商的不滿與爭議。如今政府順從民意,允許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在台灣應繳稅額中扣抵,重複課稅的疑慮固然隨之消除,但問題的始作俑者乃為政府禁止台商直接赴大陸投資的政策限制。如果台商赴大陸與至其他國家投資有相同的投資方式選擇權,則政府對其課稅的對待便可以一視同仁,不必另行規範或例外處理。在企業全球化布局蔚為風潮的趨勢下,政府大陸政策的制定,造成台商對外投資收益課稅的「一國兩制」,已嚴重破壞租稅制度應有的中立性。
再者,政府對台商大陸投資收益課稅的重複,又常被視為是台商資金回流的「障礙」,從而消除重複課稅亦被當成是鼓勵大陸資金回流的主要機制之一。其實,根據現行課稅規定,企業轉投資獲利的計列乃採用成本法,亦即投資公司可等到被投資公司實際決議發放股利時,才須在帳上認列投資收益而課稅。換言之,只要台商控制的被投資公司決定不發股利,政府根本無法對其大陸投資收益課稅。在此情況下,即使的確存在重複課稅的疑慮,但卻不是台商資金不敢或不願匯回的主要原因,除非台商公司間資金的流動附帶引起保留盈餘認列,而致須按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的營所稅。此外,依照目前修法後的內容,准許台商有三個扣抵項目,(一)在大陸繳納的股利所得稅,(二)在第三地繳納的營所稅,及(三)在第三地繳納的股利所得稅等。其中,第一項目前大陸扣繳稅率是零,而第二及第三項,由於台商多透過租稅天堂再到大陸投資,故亦無此兩項稅負,所以,該法的修正實際上根本沒有稅負可以扣抵,從而消除重複課稅的實益亦無從產生。由此可見,台商資金的滯留海外不肯匯回,背後的原因當遠比想像中的複雜,政府不可將其簡化成台商擔心重複課稅而已。
總之,企業的資金移動早已無國界,何處投資環境佳,那裡獲利機會多,資金自然就往該地匯集,欲吸引資金到台灣投資,改善投資環境與提供獲利機會乃最關鍵的二項因素。可惜,長久以來受到保守的兩岸政策的影響,政府一方面擔心並控制對大陸的投資,另一方面卻又一廂情願地期待台商資金的回流。殊不知,資金進出乃一循環的有機體,流出的控制愈嚴格,流入的誘因即愈不足,政府政策允宜對稱考量才能發揮效果。至於此次相關課稅規定的修正,被動性的協助意義遠比積極性的引導功能為大,政府不必過度期待其效益,畢竟,回歸健全稅制應有的原貌,毋寧才是最正確的作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04.07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