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央行行長戴相龍於今(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宣布,台灣八家申請赴大陸設立辦事處的銀行中,大陸已批准了世華和彰銀兩家。戴相龍同時對台灣同意與大陸銀行直接進行通匯表示歡迎,並且希望台灣也能夠讓大陸銀行到台灣開設辦事處或分行,此將有助於兩岸的經濟貿易合作。

基於政治因素考量,兩岸間的金融往來,我國財政部最先是開放本國銀行的OBU可與大陸的海外分支機構通匯,第二階段開放的則是本國銀行的OBU可在大陸當地的銀行通匯,即將在本(四)月開放的則是本國的外匯指定銀行可直接與大陸的銀行通匯,顯見目前兩岸的金融業務已有更進一步的交流。

對主管當局而言,開放國內金融服務業赴大陸地區進行業務投資、設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開放銀行赴大陸設辦事處將是第一步,因為根據大陸相關規定,設立辦事處滿三年後才能設分行,然而當銀行申請設立升格為分行後,即會觸及監理權的問題,目前國際上對此問題之處理均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之「母國監理原則」為基礎。

所謂「母國監理原則」係源於1992年7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所提出的四項準則:1.所有國際銀行必須接受母國監理單位確實的監督,且母國監理單位有權禁止任何可能妨礙監理的公司架構。2.銀行跨國分支機構的設立必須經母國與所在國監理單位的事先同意。3.母國監理單位應有權利蒐集銀行跨國分支機構之資訊。4.若母國監理單位認為上述三項任何條件未能符合,得對該銀行施予限制條件或禁止銀行辦事處的設立。

前敘四項準則中以第三項最受爭議,亦即資訊獲取的問題,而此亦困擾著兩岸的金融監理單位。若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之建議,可由三個方向著手,一為改善母國監理單位獲取金融監理所須資訊的管道;二為改善所在國監理單位獲取金融監理所須資訊的管道;三為確保所有跨國銀行的營運必須受限於母國與所在國的有效監理。惟值得注意的是,基於兩岸特殊的政經情勢,大陸當局是否同意台灣金融主管機關派員赴大陸金檢台灣銀行在大陸分行的業務,同時對台灣銀行在大陸分行經營人民幣業務不加限制,其相關細節仍有待兩岸的協商。

無庸置疑地,加入WTO後兩岸間之經貿往來將更為頻仍,也將會有更多的台商到大陸投資,金融機構若能在當地設置分支機構,不但能夠提供廠商優質服務,也能掌握廠商的營運狀況,以免台商「錢進大陸,債留台灣」的現象一再發生。然值得注意的是,設立辦事處雖較能掌控台商之資金流向與資產品質,且有助於金融業者於大陸市場佈局,但目前仍不能辦理存、放款業務,僅能提供諮詢服務,無法有效紓解台商的資金需求。

不過在辦事處升格為分行的過程中,外商銀行可委請本國銀行的大陸辦事處提供台商的徵信資料,辦事處人員也可穿針引線,將有融資需求的客戶介紹給外商銀行,以免台商在中資銀行因資金排擠效應借不到錢,向外商銀行融資又因在國際上的信用不夠而遭拒,間接解決台商的融資問題。

再者,我國金融業者進軍大陸的腳步顯然已落後於歐美先進國家之金融同業,而面對大陸銀行業的競爭與大陸體制的差異,我國業者是否已做好充分的準備仍不無疑問,尤其台灣與大陸微妙的政治關係,更讓我國銀行的登陸多面臨一層國家安全的顧慮,倘若業者在中國大陸成立的分行營運不善,總行的營運勢必受到波及,不得不慎。

綜言之,大陸市場的廣大充滿著無限的商機,各國業者無不磨刀霍霍,相較之下,我國業者具有同文同種之優越,更不容等閒視之,然政府開放的同時,允宜衡量金融業赴大陸投資對國內其他產業所產生之影響、對國家安全所造成之衝擊、以及對提升台商資金調度能力之有效程度,更重要的是,「母國監理原則」在兩岸特殊的政經情勢下究應如何採用,以及風險控管機制應如何建構,仍為亟待突破的課題。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