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銀行行長戴相龍於今(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宣佈,台灣八家申請赴大陸設立銀行辦事處中的世華和彰銀兩家已獲准。在加入WTO後兩岸之經貿往來將更為頻繁,也將會有更多的台商到大陸投資,台灣銀行在當地設置辦事處機構,將有利在大陸市場佈局,掌握台商的營運狀況,以免台商「錢進大陸,債留台灣」的現象一再發生。然而設立辦事處雖有助於我國銀行業者於大陸市場佈局,但由於祇能辦理存、放款業務,提供諮詢服務,無法有效紓解台商資金需求,因此成立分行是我國銀行追求之終極目標。

基於政治因素考量,過去兩岸金融業往來屬於間接往來,一直沒有直接往來,直到去年十一月七日,我國財政部開放本國銀行的OBU與大陸的海外銀行分支機構通匯,為了使台商資金調度更加便利,以節省成本,財政部於今年二月十五日開放的本國外匯指定銀行(DBU)可直接與大陸的銀行通匯,顯見目前兩岸的金融業務已有更進一步的交流。

我國銀行欲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進行業務投資,開放銀行赴大陸設辦事處只是第一步。因為根據大陸今年一月二十九日新公佈「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設立辦事處滿三年後才能設分行。當國內銀行在大陸申請設立升格為分行後,即會觸及各國準司法權之銀行監理權的問題。

由於全球化促成跨國銀行跨國界提供金融服務,衍生了跨國銀行監理問題。為了解決此一跨國銀行監理問題,目前國際上對跨國銀行監理多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1992年7月之「母國監理原則」為基礎,由於未有全球一致性之跨國銀行監理準則,一國之監理範圍無法跟隨本國銀行至海外分處監理,導致1991年BCCI全球金融史上最大弊案。為此,G7體認跨國銀行需在母國及所在國的合併監理(consolidated supervision)才能有效防止跨國銀行金融弊端。

本原則認為:1.所有跨國銀行必須接受母國監理主管確實的監督;2.銀行跨國分支機構的設立必須經母國與所在國銀行監理主管的事先允許;3.母國監理主管應有權蒐集跨國銀行分支機構之資訊。所在國監理主管認為跨國銀行機構未能符合上述三要件,得限制或禁止跨國銀行申請設立。

本原則的第三項涉及各國行政及司法管轄問題困擾著兩岸的銀行監理主管。因根據「母國監理原則」,跨國銀行之監理首重資訊透明,要求母國銀行監理主管,需強化獲取跨國銀行監理所需資料;所在國監理單位需獲取母國監理主管有關跨國銀行在母國資訊;為確保所有跨國銀行的營運,母國與所在國需共司合作以行有效監理。

為達此目的台灣銀行主管單位金融局則需派員行使行政監督權,在目前兩岸特殊的政經情勢,大陸當局是否同意台灣銀行主管派員赴大陸金檢台灣在大陸分行的業務,及承認台灣金融局之金檢結果,成為未來台灣銀行機構在大陸設立分行前需取得解決之道。

大陸金融市場充滿著無限的商機,各國業者無不希望在這新興市場占一席之地。與其他國家業者相較,我國業者具有同文同種競爭之優越,撇開政治議題,銀行業本身是一充滿風險性高的產業,且由於汲取大眾資金,各國銀行主管單位對銀行都行嚴加監理。因此今日,政府開放銀行赴大陸設立據點使台資銀行也能競逐於大陸金融市場,但允宜衡量銀行業赴大陸設點對國內其他產業所產生之資金排擠影響、對金融市場可能造成之衝擊,更重要的是否能在「母國監理原則」確實監理我國在大陸所設之銀行。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