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關企業九十三年度納稅資料公布,如同一般預料,高科技公司的稅率仍然普遍偏低,例如台積電獲利九百三十八億元,稅率僅百分之零點二六,而每股淨利超過二十元的聯發科,稅率亦僅有百分之零點六八而已。這個數字相對於平均稅率高達百分之十五左右的其他產業而言,著實令人感到不公平。然這個因為政府偏頗租稅優惠政策所導致的扭曲現象,社會似乎已經見怪不怪,不再有興趣討論。倒是企業納稅排行榜中,「十三家金融控股公司全年總計賺了一千一百多億元,但卻未繳半毛稅,甚至還可退稅十六億元」的一則新聞報導,反而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強烈關注與批評。政府推動了兩次金改,未料卻造成社會對金融財團的印象惡劣與反感,其中原因為何,值得探究。

第一次金改始自「本土性」金融風暴的產生,銀行逾放比率持續攀高,政府採取的政策係以協助銀行打消呆帳與賠付經營不良銀行債務為主。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金融業營業稅率從百分之五降為百分之二,同時並規定以此百分之三的稅率差額,作為沖銷金融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此外,又成立了「金融重建基金」,並將前述百分之二稅款,從民國九十一年起九年,專款撥入該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最近三年的金融營業稅收平均為二百四十億元,以此略推,政府協助銀行打消呆帳的稅款平均每年高達二百六十億元左右。

如果金融營業稅率原來就偏高,政府將之合理調降本為應當之事,但其無須以金融業的經營良窳或金融危機的存在與否,作為改革的前提。相反地,如果金融營業稅率原本即適當,則不論金融業的經營處境為何,政府都不應為了替其紓困而便宜行事的調降稅率。如此作法,不但樹立了一錯誤的範例,未來政府將難以抵擋其他產業提出類似的紓困要求。尤有甚者,當初調降稅率既是為了救急紓困之需,則當情勢不再需要時,政府即當主動將稅率升高調回才對。此亦即日前立法院某些立法委員強力要求財政部,在推動銷售稅制改革時,須先將金融營業稅率調高的原因。如今,財政部想要再以專業的理由說服立委,因為原來的金融營業稅率本就偏高,調降後之目前稅率應予以維持,似乎已經很難自圓其說了。

第二次金改所宣示的目標,乃是希望經由整合與民營化,讓我國的金融機構國際化與大型化,俾增加金融產業競爭力。其中,政府賴以推行的法律有二,一為金融機構合併法,另一則為金融控股公司法。前者第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合併前五年各期虧損,得自虧損發生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純益中扣除,直接降抵金融機構應稅收益,減少租稅負擔。後者第四十九條規定,金控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者,可選擇採用連結稅制,以金控公司為納稅義務人。由於控股公司主要收入為免稅的投資收益,與子公司合併報稅,可將其原無法扣減的費用或損失,與子公司的收益相互扣抵,從而得以享受租稅的好處。換言之,金控不是沒有繳稅,而是合併申報可讓其減輕稅負。惟此二者並非是金融機構合併的「專利」,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八條(五年虧損扣除)及第四十條(連結稅制)等亦有相同之規定。較諸高科技產業的租稅優惠,金融業已算是頗有「節制」。我們要檢討與破除的迷思是,企業規模大是否即為有效率?即使如此,政府有必要強力以租稅減免手段來推動與促成?就算一定要採取租稅優惠,充其量也應當僅以消除企業併購障礙或減輕併購交易成本為考量,是否須要擴大至「誘之以利」的地步?金控公司享有租稅利益雖然不是獨享者,但在政府「偏好大忽略小」的政策心態下,金控公司亦不能否認其仍然是令人稱羡的受惠者之一。

總之,我國稅制明顯的偏袒高科技產業與規模較大的企業,金融業藉此亦得以享受到不少的租稅減免利益。加以社會對金融財團化的疑慮日漸加深,在近年惡質競爭與掏空弊案連連的壞印象下,自然乃成為眾矢之的。前陣子,雙卡卡奴問題造成社會轟動,政府在協助解決信貸消費者債務時,不斷強調不得讓借款者產生「道德危機」。我們同意政府此一顧慮的合理性,但卻也不禁要問,當初在以稅收為企業紓困與賠付問題金融機構債款時,是否也曾擔心這些企業或財團的道德風險?而此即是討論金融業的繳稅爭議時,所應看到的社會公與義之真實面相。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5月22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