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中的租稅優惠專章,設有落日條款,至民國九十八年底為止。惟由於立法院上個會期曾經做出決議,要求行政院於一年內提出促產條例租稅優惠未來存廢或修正方向的檢討報告,再加上「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亦曾經對該條例產業別租稅獎勵措施的合理性,提出強烈的質疑,致使經濟部被逼「提早」對促產條例租稅優惠的延續問題,進行研究與評析,俾早日確定立場擬定對策,回應社會各界的期待。幾經多次的討論與溝通,日前經濟部總算拍板定案,決定將接續促產條例的新法稱為「產業創新價值條例」。其中,租稅優惠仍不脫促產條例的原有架構,雖然限縮了部分減免稅的適用範圍,但卻也同時新增了許多租稅獎勵的措施。
據報導,財政部對於此一新出爐的法案,並不支持,未能形成共識。既然經濟部已決定要將該條例草案報院,未來兩部只好再演往昔不斷重複的爭議戲碼,等待至行政院中對決。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次財政部似乎不再只是消極的以反對減免稅的採行或爭取租稅優惠的限縮為政策思維的基礎。除了主張產業租稅優惠應遵守落日、徹底專業之外,財政部還積極提出促產條例的修法應與所得稅制改革一起檢討的要求。尤有甚者,如果促產條例的五年免稅或投資抵減等可以取消,財政部願意考慮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或廢除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等措施,以彌補產業遭受的減稅利益損失。財政部所提出者是整體稅制與租稅環境的大格局思維,相對而言,經濟部的想法則始終受限於局部與舊有的框架中,絲毫未見為因應「新世代」的需求而應有的創新與突破作法。在努力為產業尋找創新價值的同時,經濟部似乎更應該先展現為自己的政策思維開拓「創新價值」的最大可能。
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負責院內財經決策小組的運作,這項條例草案的審查,在送至院會討論前,勢必會先在財經小組進行協商。猶記得蔡副院長稍早在多次聽取與折衝財經兩部的相關意見後,曾明確指示「促產條例於民國九十八年底確定落日,不再延長」,且新世代和租稅獎勵應予以取消或大幅縮減,政府將改以用預算補貼或直接投資等方式推動產業發展。惟依照目前的情勢觀之,顯然經濟部並未遵照蔡副院長的裁示原則辦事。我們曾經為文支持蔡副院長的創新理念,如今面對經濟部冥頑不靈的態度,我們更要從專業的角度,代蔡副院長問經濟部幾個重要的觀念與問題,以協助蔡副院長最終能做出正確的決定。
第一問,促產條例租稅優惠的經濟效益到底為何?有關此點,經濟部委託的智庫必會提供一些數據,藉以證明其對經濟生產與市場就業等的正面貢獻。然而,我們要問的是同樣這筆「支出」,如果政府用於其他用途,亦能產生其應有的經濟效益,經濟部在說明促產租稅獎勵的效益時,未將此因素納入計算與考量,似有故意誇大效益的嫌疑。
第二問,促產條例租稅優惠的稅收影響到底為何?有關此點,經濟部委託的智庫亦會提供一些結果,藉以證明許多減免稅措施長期累積的租稅淨效果為正。換言之,對政府稅收增加反而有所助益。然而,我們困惑的是,若真如此,那麼,實施促產條例近十七年的期間,為何我國的國民租稅負擔率降至百分之十三,而租稅的國民所得彈性更低至零點五左右?對此,經濟部應該提供更清楚與更合理的解釋。
第三問,租稅環境的健全與減免稅政策的運用,二者何者為重?我們一再強調,根據國內外的研究,減免稅即使對經濟與產業的發展有所影響,其亦非充分或必要的條件因素。如果能夠建立一「低稅負、少減免」的租稅環境,不但稅制更公平與簡化,且可避免政府的無效率以及不當干預所造成的資源扭曲。對企業而言,更在合理的稅負下,免除對此「必要之惡」的擔心,節省花在爭取減免稅的時間與精力,讓一切回歸市場的競爭機制。在現行政府財政極度困頓的情況下,若要建立一低稅負的租稅環境,就非得要同時取消既存的許多減免稅優惠不可。經濟部在面對此一改革抉擇時,必須有較具高度與前瞻的思維面向。
總之,產業租稅政策在我國已實施數十餘年,財經兩部的爭議亦一直存在。根據以往的經驗,勝負的拔河過程中,代表產業利益的經濟部最終打贏財政部的機率總是較高。但這次的政策討論中,蔡副院長卻充分展現突破既有框限的企圖心。財政部既敢大膽的提出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的主張,我們認為經濟部絕對不能輕率地以「此乃兩回事」的態度視之。果真如此,則不但自我限縮了政策格局,且更陷蔡副院長於不義。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12月12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