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將現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之規定,大幅放寬為包括「學齡前三年及就讀大專院校以上之子女」,並將原按「每戶」扣除的作法改變為按「每人」計算,且沒有人數之限制。雖然表面上單一可扣除的金額未變,但因子女人數限制的放寬,致使適用減免的納稅申報戶增加,從而政府的稅收亦必隨之減少。根據財政部的估計,受惠人數廣達二百一十萬人,每年稅收損失則逾四十五億元。在此國家財政困頓危疑之際,財政部長何志欽雖力圖阻擋此一法案的通過,但最後仍功敗垂成。我們支持何部長的論點與主張,但卻認為在說理與策略上,何部長應該可以更為靈活與彈性。

一個國家的綜合所得稅制,在對納稅義務人的所得課稅之前,必定都會先給予一些基本的減除項目,包括免稅額與扣除額等,我國亦不例外。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掉其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後,尚可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並另減除「特別扣除額」。一般,免稅額代表的是一種「基本生活保障」的概念;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代表的是一種「生活費用」或「工作成本」的計算;特別扣除額則代表的是一種達成「政策目的」的手段。教育學費的減除係屬於特別扣除額的項目,故其之產生必乃基於政府特殊的政策考量。此亦即朝野立委在放寬教育學費扣除的適用對象及範圍時,特別聲稱其是為了「提高就學意願」、「減輕家長負擔」以及「獎勵生育」等理由。

既然教育學費扣除是為了達成特殊目的而設立,則其必定要具備充分的合理性與有效性。就前者言,在現行知識與創新為主的經濟競爭環境中,我們不能否認私人教育投資所具有的強烈社會外部性;而在我國近年淨出生率快速下降導致人口結構老化的狀況下,我們亦不能否認鼓勵民眾提高生育率的重要性。惟就後者言,我們卻不認為在我國現行公私立大專院校如此普遍以及大學入學錄取率高達九成以上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租稅上的教育學費扣除額,民眾的就學意願會因而受到打擊或限縮;同樣的,我們亦不認為在整體教育環境品質、婦女工作機會以及社會文化觀念等大幅提升與改善之前,政府藉用教育學費扣除作為激勵民眾生育的誘因,會產生任何實質或顯著的成效。換言之,政府欲以教育學費扣除額來達到提高就學意願與獎勵生育的目的,不是無效,就是須有更完整的配套作法,方克有成。

至於所謂「減輕家長負擔」,其實並不是一項政策目的,而是一種「事實」。任何租稅的免除當然都會有減輕納稅人負擔的效果。但即因如此,我們便要追問教育學費扣除額的放寬,到底是對高所得者或低所得者較為有利?由於扣除額會因不同邊際稅率的家庭之差別而有不同的受惠程度,且所得越高者獲利越大,目前這種「減輕家長負擔」的作法,徒然讓我國整個所得稅制擴大付出了社會不公的代價。如果有家長須要政府協助以減輕教育負擔,那也應該只限於低所得者才對。

我們知道減免稅本來就是一種最受政治人物青睞的工具,其先天上就具有可以討好選民的特性,故財政部並不容易抵擋得了這股壓力。所幸教育學費扣除額的放寬,同時亦促動了社會對租稅受惠公平問題的關注,此乃給予財政部一個爭取整體稅制改革的籌碼與機會。財政部應透過行政院與立院黨團協商,堅持將教育學費扣除的放寬與尚在立院待審的取消軍教免稅二案,作併同審查。若此,不但教育學費扣除放寬後的稅收損失,得以有明確的財源予以彌補,符合財劃法與預算法的相關規定與要求,更可以以整體的角度統籌改善教育稅制,且亦不違背教育團體所提「課多少、補多少」的基本訴求。尤有甚者,行政院尚可以利用這次立委主動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的機會,順勢將其與取消軍教免稅綁在一起,要求作包裹式的審查,俾能為此一已延宕經年的稅改添加「臨門一腳」的助力。

我們當然知道立法院朝野立委對於軍教免稅問題的看法與立場,仍然甚為分歧,這也是立院迄今一直尚無法修法廢除免稅的原因。但財政部並非完全沒有因應的辦法。我們的建議是財政部可以妥善規畫與籌辦一系列的公聽會,以蒐集並反映社會輿論與專家學者的意見。此外,透過代表社會弱勢團體立委們的聯繫與溝通,形成立院內部間的制衡力量,亦是財政部可以且應該考慮的做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5年12月18日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