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陸當地銀行融資雖為最直接的管道,但由於大陸銀行核准貸款除考慮企業經營情況外,尚須一定的資産抵押,而兩岸並未簽定相關協定,大陸銀行不易掌握台商在臺灣的資産狀況、經營情況和信用狀況,復因相關法令之故,使大陸銀行難以取得台商在台灣實體資產的抵押權,加上部分中小企業台商現金雖充裕但實體資產有限,資產的抵押價值不足,提高台商向大陸銀行融資的門檻。是故,大陸台商通常利用迂迴管道籌資(如經由第三地同業相助集資、透過民間融資管道,或是取得在台外商銀行信用保證向大陸銀行借款等),但這些管道不僅增加台商融資成本,更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無法保證其信用與履約能力,有極大的交易和道德風險,可能成為洗錢等犯罪行為的溫床。
早期,大陸為吸引台商投資,除允許其享有外商投資企業普遍享受的稅收優惠外(如優惠稅率、減免期「二免三減半」等),台商還免繳各特區的地方稅。然而,大陸自加入WTO後,正加速稅制改革,實現本土企業與外資企業間的公平稅負。是故,台商除了陸續面對租稅減免期限的屆至,將來還會跟內資企業一般,不僅無法再享受特區優惠稅率,還需繳納3%地方所得稅,對於台商未來在大陸的投資產生重大賦稅壓力。如無法及時開放金融業前往大陸直接投資設立分支機構,不僅斷送台灣金融業的發展前景,亦將使台商逐步失去競爭力。
金融是經濟的血脈,蓬勃的經濟要靠健全的金融。台灣金融產業曾有過輝煌歷史,銀行員普遍被認為是捧著金飯碗的行業。近年來,在政府管制施政無能、管制不得當的狀況下,競爭力極其薄弱,甚至淪於政治角力的籌碼,以致整個行業衰敗,獲利微薄,行員飯碗朝不保夕,廣大股東、所有融資企業與人民,均深受其害。政府應積極與大陸協商,建立「兩岸共同市場」,讓臺灣的資金、技術、市場管理以及經營理念和大陸廣大市場相結合,讓臺灣金融業有更大的能力與彈性來面對全球化與自由化的挑戰,促使兩岸的經濟快速發展,並且儘速簽訂「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要求比照港、澳,將臺灣金融業投資設立分行的門檻降為60億美元,並加強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業赴大陸設置分支機構的審查及管理,積極推動兩岸簽訂經濟協議,使兩岸貿易透明化,未來台商便可在關稅、投資保障、避免重複課稅以及商務爭端的解決機制上,獲得更多保障。同時開放兩岸貨幣自由兌換,實現人民幣在台灣合法兌換與流通。
(本文刊登於96年11月2日中央日報網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