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加入WTO後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力,近年來,財政部持續對保險業經營面及投資面之監理進行階段性之放寬政策,就經營面而言,諸如開放壽險業之投資型商品及推動產險業費率自由化政策,就投資面而言,如放寬保險業資金運用之限制及開放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等;同時亦針對監理制度執行大幅度之改革,民國九十年六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條文,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引進美國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並明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兩百,此修正條文宣告財政部將於兩年後正式施行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此政策性之變革,主要因應「業務從寬、財務從嚴」之政策方向,使保險業適應加入WTO後金融服務業之遽變,強化我國保險業之市場競爭力及清償能力。

隨著自由競爭之趨勢及投資觀念成熟,就壽險業而言,原為壽險業商品主流之儲蓄險將逐步由投資型商品及年金險所取代;就產險業而言,開放產險業經營傷害險並推動費率自由化政策,此轉變促使保險公司需對投資策略、核保策略進行通盤之考量,另一方面,隨著財政部政策之放寬,為求控管保險業財務面之穩健度,特引進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來評估保險公司之財務能力。所謂風險基礎資本額,係指保險業經營風險所需之約當金額,就民國九十年十二月頒布「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範壽險業所面臨之風險為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及其他風險,產險業為資產風險、信用風險、核保風險、資產負債配置風險及其他風險;簡而言之,風險基礎資本額係考量公司資產面之投資風險及信用風險、負債面之核保風險,以及因利率、政策或其他因素造成資產負債變動不一致之風險,若無法歸類於上述風險即為其他風險,在考量上述風險及給定適當風險係數後算出之風險資本額,即為保險公司經營此業務所需之資本要求,又基於監理之要求,明定公司之自有資本需超過風險資本兩倍以上方視為合格之公司,由此可知,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之施行,控管保險公司投資面及經營面之績效,也間接引導公司經營政策之方向,以下分析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對保險業之影響。

由於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控管公司全盤性之風險,針對該制度之實施,就保險業者而言,將形成以下之轉變:

1、改變財務投資策略:由於實施風險資本額制度,其中規範資產之風險,就投資於股票、債券、不動產、共同基金等投資標的給予不同之風險係數,風險係數之釐定,除反映投資、信用等風險外,尚具有引導公司重視投資策略並適當調整以符合監理要求之意涵,故實施此制度,將間接要求公司重視資產負債管理之重要性,引導公司朝向穩健之經營方向。

2、強化及健全核保策略:此制度亦針對產、壽險業經營之險種分別釐定不同之風險係數,同時亦隱含公司經營該險種所需面臨之風險大小,公司?求達到監理要求,除調整投資配置,亦可從經營之險種調整其經營策略以達到監理之標準。

3、促成產業合併:對於無法達到最低資本要求之公司,除了可由投資面及負債面調整公司策略外,亦可考量產業合併以增加自有資本,由此可知,最低資本之達成,除產業合併外,公司亦可透過經營策略調整來達到監理水準。

4、重視資產負債管理:隨著此制度之施行,能促使公司對整體經營進行全盤性之考量,同時強調資產負債管理之重要性,以健全公司之財務處理能力。

風險基礎資本額之實施,除造成保險業經營政策之影響,就主管機關而言,意味將逐步放寬監理政策,加速本國保險業之國際競爭力,必須考量

1、資金運用限制及投資管道之放寬:由於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針對各項投資標的風險進行規範,若於投資管道上無法配合開放,業者將無法適當調整資產配置,主管機關應於此制度實施後,逐步放寬保險業投資之限制。

2、調整保單審查制及責任準備金:?使保險公司更具國際競爭力,於經營業務之控管上應逐步放寬,同時落實簽證精算師制度,於業務自由化時,亦能強化公司之財務清償能力。

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並非完美之監理制度,因其計算基礎係以過去一年之財務資訊計算而得,並非即時資訊,各項係數之釐定亦難面面俱到,故符合本制度之公司不意味一定不會發生破產,此資本適足率之指標僅為監理上之最低標準,而非絕對標準,此制度之施行,除了促使保險業界重視該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外,最主要係引導保險業朝更穩健之經營模式,因為自有資本之要求乃配合公司實際經營之風險,因具彈性,將有助於保險業之競爭力,?健全監理系統之完整,期許監理機關能夠同時落實相關配套措施之建立,諸如內控稽核制度與簽證精算師之道德規範,方能強化公司治理能力,有效提昇我國保險業之競爭水準。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6.14中央日報觀念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