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二階段的爭議其實與法律問題無關,不論一、二階段的選務工作都只是一種行政作業方式的抉擇,與「違法」都毫不相干,所以過去零四年時陳水扁才能以二階段的選務方式贏得選舉,至今也從沒有認為當時的二階段違法。
對選舉投票來說,只要能夠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讓民眾以自己的自由意志投票,那就是有效的選舉,這邊所謂的違法指的是「罪刑法定主義」中,我們國家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選務工作只是一種選舉技術,法律並沒有規定「二階段違法」,他就不可能是違法的行為。
當然,會有人認為中央選委會可以指揮地方選委會,但中央與地方選委會兩者之間的隸屬關係,卻也不是真正的「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間的「一條鞭」隸屬關係,所以中選會不見得能夠事事都指揮地方選委會,我們國家的憲政體制本來就是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方式,地方是依憲法有「地方自治」的權力,中央政府並不能干預「地方自治」的範疇。
而「投開票現場的佈置」的這一項選務工作,依照中央地方選務機關的分權,正是地方選務機關的職權,中央並不能以一紙命令,就要求地方必須遵照,因為「命令與憲法法律抵觸、命令無效」,當地方選務機關依照憲法、地方自治規定來布置投開票現場,中央並不能以「命令」來干預,所以中央告不了地方。
更何況,以目前立委選舉只剩二十幾天,就算民進黨議員等配合執政中央的作為,紛紛提起訴訟,但要等法院受理、審理、判決,那絕對是數月以後的事,根本緩不濟急,也不可能發揮告訴的效果,地方選委會何有恐懼可言?
更何況,中選會迄今還是個「黑機關」,並沒有建立法制化,他的組織法迄今也沒有立法通過,地方選務機關可是合法成立,所以那有合法機關怕黑機關的道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12-21/中華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