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以「接管、替換」等方式,恐嚇主張二階段選務工作的泛藍地方選委會後,民進黨現在又想出了「控告泛藍地方選委會」的這一招,希望能夠使得泛藍地方首長與基層選務工作人員,在害怕被刑法追訴的情況下,不敢繼續堅持二階段的選務工作,但我認為民進黨這些妄作小人的行為絕對沒有用,不管他們再怎樣掌控行政資源,再怎樣企圖操控司法,以目前台灣的司法情況來看,也絕不可能告訴得逞,更不可能恐嚇得逞,泛藍縣市長不可能懼怕他們這種「法律控訴」的作為。

因為一、二階段的爭議其實與法律問題無關,不論一、二階段的選務工作都只是一種行政作業方式的抉擇,與「違法」都毫不相干,所以過去零四年時陳水扁才能以二階段的選務方式贏得選舉,至今也從沒有認為當時的二階段違法。

對選舉投票來說,只要能夠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讓民眾以自己的自由意志投票,那就是有效的選舉,這邊所謂的違法指的是「罪刑法定主義」中,我們國家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選務工作只是一種選舉技術,法律並沒有規定「二階段違法」,他就不可能是違法的行為。

當然,會有人認為中央選委會可以指揮地方選委會,但中央與地方選委會兩者之間的隸屬關係,卻也不是真正的「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間的「一條鞭」隸屬關係,所以中選會不見得能夠事事都指揮地方選委會,我們國家的憲政體制本來就是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方式,地方是依憲法有「地方自治」的權力,中央政府並不能干預「地方自治」的範疇。

而「投開票現場的佈置」的這一項選務工作,依照中央地方選務機關的分權,正是地方選務機關的職權,中央並不能以一紙命令,就要求地方必須遵照,因為「命令與憲法法律抵觸、命令無效」,當地方選務機關依照憲法、地方自治規定來布置投開票現場,中央並不能以「命令」來干預,所以中央告不了地方。

更何況,以目前立委選舉只剩二十幾天,就算民進黨議員等配合執政中央的作為,紛紛提起訴訟,但要等法院受理、審理、判決,那絕對是數月以後的事,根本緩不濟急,也不可能發揮告訴的效果,地方選委會何有恐懼可言?

更何況,中選會迄今還是個「黑機關」,並沒有建立法制化,他的組織法迄今也沒有立法通過,地方選務機關可是合法成立,所以那有合法機關怕黑機關的道理?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12-21/中華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