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擬定菸酒稅制調整方案,將食用酒精稅率從每公升十一元,調高為十五元,藥用及工業用酒精仍維持不變;而料理酒稅率則由每公升二十二元,調降為九元。除了菸酒稅法之外,其他如菸酒管理法、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及菸酒查緝要點等相關法令亦併同修正,準備送立法院審議。經過數月的思考,財政部似乎已針對去年曾引發社會矚目的米酒問題,有了妥適的解決腹案。由於其中不但涉及菸酒稅制與管理層面,更還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與允諾有密切關連,所以短時間內要有突破性的改革並不容易,而這對財政部而言,亦不啻是一項富有挑戰性的任務。

米酒在我國消費者的使用特性,既可用以料理烹調,亦可直接飲用。就前者言,稅率允宜從低,就後者言,稅率則應適度提高,以防止民眾過度消費有礙健康。但是同一酒品卻同時擁有二種特性,稅率的訂定自亦難以精準拿捏。在與美國菸酒談判時,政府傾向爭取以料理酒對待,課徵較低的稅率,但因不符合料理酒須含百分之零點五以上鹽成分之規定,故未能獲得美國的同意而終以蒸餾酒類較高稅率課稅。換言之,我國的米酒在課稅上乃不被承認具有料理酒的意義。因此,菸酒稅法中對米酒的定義仍規定要「在包裝上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乃為不必要且錯誤的文字。這次修法應該將其改正。

根據稅法,目前米酒每公升課一百八十五元,料理酒每公升課二十二元。對以米酒作為料理使用的消費者言,米酒的價格自然相對顯得偏高,從而皆希望米酒價格能夠下降。在此特殊情勢下,市場因而出現了二種變化,一是假酒的製造,另一則是自調或酒精組合米酒的產生。不論何種狀況,皆乃適時反映了消費者期望降價的需求,只是因此而釀成的假酒致死事件,不但對社會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民眾亦因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其中,假酒的查緝與取締須要更有效率,對私菸酒的處罰亦應更加提高,而這些都必須透過菸酒管理法的修正與行政機關的努力來達成。

至於稅制的部分,現行米酒與料理酒的稅負差異高達一百六十三元,如果消費者能夠接受料理酒加鹽的習慣,則如此高的價差應已足以改變消費者的偏好與選擇才對。然而民眾一時間似乎還是不能接受料理酒加鹽的烹調方式,因此廠商乃得以利用現行稅制的缺失,巧妙地規避或稀釋原有稅負,進而成為迎合消費者需求的一種商業手段。換言之,透過自調米酒或酒精組合,每瓶米酒的價格與料理酒所差無幾,民眾自不會選擇以料理酒來取代米酒,從而稅制設計上的原意,也無從發揮應有的功能。

財政部這次將原來米酒稅率最高、料理酒次之、酒精最低的結構,調整為米酒稅率最高、酒精次之、料理酒最低,就是希望能夠防止或消除廠商利用價差的誘因。透過料理酒與食用酒精稅率的變動,一方面鼓勵民眾多使用料理酒以取代米酒,另一方面則降低不肖者製造假酒的動機。據估算,目前每瓶四十八元的料理酒,未來可降到約四十元左右。但是,拉大米酒與料理酒的稅差並不一定減少民間圖利的機會,財政部為加強其效果乃配以酒精稅率的調升,可惜每公升稅率只增加四元,對利用酒精自調或組合米酒的產品而言,其間存在的利差仍然相當可觀。財政部想藉此達成改革的目的與效果,恐怕猶有未逮。

對於假酒的製造者,其在乎的成本不是稅負的高低,而是政府的查緝效率與法律的制裁,故稅制結構的調整並非解決假酒問題的主要手段。相對地,租稅對謀取稅差利益的自調或酒精組合廠商而言,便會有明顯的影響效果。如果米酒稅率暫時不能調降,則為減少稀釋或組合式米酒的利差,酒精的稅率應再大幅的提高才對。若能改以按酒精濃度課稅,則不論以何種方式製造出來的米酒產品,都將不會有價差存在。如此,料理酒稅率調低後與米酒間價差擴大,才有可能真正產生替代米酒的功效。

總之,米酒的問題牽動出我國特殊的飲酒文化,更涉及稅制與菸酒管理能力的考驗。在諸多複雜的限制下,先提出一個比較合理的菸酒稅制改革,另再輔以其他妥適的配套措施,毋寧是政府一項兼顧理想與現狀的務實作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2.3.2工商時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