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界作研究的基本原則是「小題大作」,所以學者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固然可以有自己的偏好(或偏見),但絕對不宜仿效政治人物的行徑,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土城市長補選不補選」實在不需要跟「一黨獨大」牽拖在一起,因為回顧台灣有關補選不補選的歷史,一直是政治層面多於法律層面思考的問題,甚至法律都是配合政治的需要而修改。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省長宋楚瑜抗議「凍省」而宣布「請辭」,按照〈
省縣自治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省長…辭職…,應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省長必須「依法」辦理補選。如果省長補選,無論是誰投入補選,就政治層面而言,立即形同於對國、民兩黨聯手「凍省」進行「公民投票」。所以國民黨主導的中央政府一方面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以「立法精神」解釋省長辭職應經行政院「核定」方始生效,為「不補選」的政治考量找尋法律依據,同時全力動員黨內人脈運作,終於讓宋楚瑜於隔年一月二十一日宣告「請辭待命」,才化解了一場政治風暴。當時民進黨可曾說過一句「應依法補選」的話?原因很簡單,既毫無勝選的希望,更破壞了「凍省」體現了進一步「去中國化」的意涵。


為了避免爭端,以及減少補選的可能,民國八十八年通過的〈地方制度法〉,國、民兩黨甚至將台灣地方自治史上,對於單一席次的地方行政首長無須補選的規範,一直以「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修改為「兩年」,但仍無法全然消除補選不補選的政治考量。


根據〈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地方行政首長需補選的法定原因有「辭職、去職或死亡」三種,除了行政首長「死亡」的情況,如民國八十二年花蓮縣長張福興、民國八十六年基隆市長許財利突然病逝,均因遺留任期超過二年,而不能不依法補選外,很多的補選個案,都是因為爭議而起。


民國九十五年
吳俊立當選台東縣長後,即因台東縣議長任內涉及貪汙被判刑,竟連宣誓就職都不可得,經過短期的抗爭及行政訴訟,吳俊立斷然「辭職」,並由「前妻」鄺麗貞獲得國民黨提名參加補選,並成為台東縣政史上第一位女縣長。最近的例子就是一月二十六日的斗六市長補選,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上任的市長張和平,因為涉嫌貪污為法院判刑,雲林縣政府依法將之「停職」,但張和平於去年十一月「辭職」,並重新投入雲林縣政府「被迫」依法辦理的補選,且再度當選市長。蘇貞昌以「民進黨執政的雲林縣要補選斗六市長」為對比,批判國民黨「連人民補選土城市長的權利都要剝奪」,根本是魚目混珠的政治詮釋。


土城市長所遺任期若不足兩年,台北
縣政府即可依法「派員代理」,平心而論,補選,國民黨不見得會輸,但「派代」總是絕無風險的選項,換成了民進黨,會放棄政治考慮嗎?


民國八十九年政權輪替後,民進黨籍地方行政首長先後換跑道的案例不知凡幾,桃園縣長呂秀蓮就任副總統,台北縣長蘇貞昌出任總統府秘書長,屏東縣長
蘇嘉全接任內政部長,高雄市長謝長廷獲任行政院長,…都因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而得以全部由行政院派員代理,這不是巧合,而是精心的政治算計,以避免發生不可控制的政治風險。


看看這兩個案例,便知關切代理人屬誰的考慮,並非國民黨所特有。一個是陳水扁邀請嘉義市長張博雅擔任新政府的內政部長,便是在接受張博雅提出指定市長代理人選為條件下的結果。另一個是民國九十五年,原規劃台南縣長陳唐山出任國科會主委,卻因陳唐山不接受中央屬意的派代人選而破局。


還有兩個惹人非議的案例,民國九十四年國民黨籍的板橋市長林鴻池轉任立委,台北縣長代理縣長林錫耀所遴派的代理市長,竟然是一向被視為蘇貞昌嫡系人馬的民政局長張宏陸,年底張宏陸代表民進黨參選板橋市長,仍敗於國民黨提名的江蕙貞。同年,無黨籍的雲林縣長張榮味因案被判刑而遭解職,民進黨籍李進勇出任代理縣長時特別強調「是法治任命,不是政治任命」,然而年底的雲林縣長選舉由民進黨提名的蘇治芬獲勝,兩者之間有無因果關連,恐怕路人皆知。


這些案例都顯示了民進黨「機關算盡」的本性,說得更白一點,如果能夠「整碗捧去」,民進黨絕對不會給對手留下任何機會,只有在硬吞不下去的時候,才會乖乖的吐出來。


國民黨在土城市長補選不補選一事上,不容諱言確有政治考量,也不必替國民黨巧言辯護。但在「補選」與「派代」的紀錄上,民進黨更是素行不良的累犯,現在有什麼資格批評國民黨?再者,認為土城市長應依法補選的國人,應該就
「勞民」(四個月內三次投票)、「傷財」(一千多萬元的選務經費)辦一次預估投票率偏低(斗六市長補選的投票率為三成一)補選的意義何在?提出更具有說服力的論述。

(本文刊登於2008-01-30╱中國時報╱第A15版)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