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二連三爆發了政府投資設立鐽震公司、將賠本賤售華揚史威靈公司及圓山飯店公產移轉「民營」等三案,凸顯政府政策一味追隨歐美公營事業民營化思潮的結果,學會的竟然只是「以權易錢」及遁入民營以逃避監督。未來立法院和監察院在為人民看緊荷包及糾彈公務員違法或不當的作為上,應該共同聯手發揮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行政院長張俊雄在成立鐽震公司被揭露時,曾強調國防部僅出資百分之四十五,所以鐽震性質應屬民營。張院長的說法並沒錯,因為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才可算是公營事業。但國防部投資民營公司是否應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而立法院對於政府所投資的民營公司,即連藉監督政府而間接監督該民營公司的權力也不應擁有嗎?

幾位澄社學者,在民國八十年時曾提出一份「解構黨國資本主義」的報告,而這份報告也是民進黨抨擊國民黨執政時期介入經濟活動的重要理論依據。然而,該報告的副標題是「台灣官營事業之民營化」,其中提及國民黨執政時的民營化常有「藉集體轉投資或其他障眼手法擺脫公營身份,得以隱身為民營企業的『隱藏性』公營事業」的情形,這種情形卻在民進黨執政將屆八年來仍未解構。甚至在鐽震案中還顯示民進黨絲毫不遑多讓,竟然在面臨可能失去權力的前夕,直接以人民納稅錢投資設立民營公司,並可準備用來為綠朝權貴預謀出路。

從鐽震案可看出,民進黨執政近八年來,反而變本加厲地直接把國庫通私庫,並建構了「轉公濟私」與逃避監督的新模式。事實上,在「解構黨國資本主義」的報告中,明確反對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才算公營事業的認定標準。因為,持股雖然未過半,卻仍可能是最大的股東,但只要遁入民營後,就可以不受到監督。以鐽震公司為例,即使不算經濟部透過耀華玻璃公司轉投資的百分之十五股份,國防部的官股佔有百分之四十五,應是最大股東而能掌握控制權,但卻屬於「狹義的公營事業」而可逃避立法院或監察院的監督。

何況,「解構黨國資本主義」報告中也強調,現代巨型企業或股票上市公司的股權大多相當分散,單一股東有時只要握有百分之三、四的集中股份,就足以控制企業的經營權。如政府利用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的轉投資成立控股公司,透過控股公司對子公司連鎖控制效果,就可控制整個關係企業集團,形成龐大的法外「公營事業體系」。民進黨政府或許即深諳此一道理,故在面臨權力可能易手前夕,先以權力把直接國庫的錢投資設立不受監督的「假民營」公司,未來可再伺機完成「私有化」及藉以開展出政商網絡關係。

政黨輪替而民進黨執政將屆滿八年,我們在驀然回首之時,始才發現「黨國資本主義」在民主化後,只不過是換了顏色而已。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中國時報,20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