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總統大選投票僅十天左右,其實,「公投綁大選」也好,「公投大選脫鉤」也好,有了立委選前上演「一階段、兩階段」鬧劇的經驗,大概不會有多少人還會浪費時間,關心這個沒什麼意義的議題。不過,中選會主委張政雄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公民投票法執行情形及修法方向」時的部分發言內容,卻是進行公共思辯的好素材。

張政雄認為:「原提案政黨若推動拒領公投票,這不在公投法的拘束範圍內,但…這不足取。」這是一位中選會主委(或委員)恰如其份的發言嗎?

中選會的組織雖然隸屬行政院,但定位上卻不屬於應受「行政一體」限制的一般行政機關,而是所謂的「獨立機關」,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定義,係一種「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也明訂:「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理解這些法律以後,我們就很清楚的知道,中選會的運作,是不允許主委或委員,至少不宜公開表達「個人意見」。同時,「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的正確解讀,就是中選會應該關心選舉或公投是否合法進行,而不需要對任何一種政治性的意見,表示肯定或批判的立場。

事實上,符合「原提案政黨」並有可能「推動拒領公投票」兩項條件的對象,唯一可以對號入座的就是國民黨,不過截至目前為止,國民黨從未正式宣布在總統大選時拒領公投票,中選會主委有什麼權利含沙射影?就算國民黨再次宣告拒領公投票,請問違法了嗎?「這不足取」是中選會的決議嗎?中選會主委又有什麼權力說三道四?

其次,關於苗栗縣政府準備以村里獎勵金方式提高投票率的作法,張政雄的回應是:「這可能涉及《憲法》第一百卅二條,選舉嚴禁威脅利誘的規定」,中選會「將主動了解這個問題」。

平心而論,各級選委會若以廣告、發言人等任何形式呼籲選民踴躍領票、投票,來提昇民主的參與度,只要不涉及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的明示、暗示,可以說是基於職權的正當行為,並不會、也不應該受到任何質疑。但是以「抽獎」、「獎金」的手段來吸引不特定的選民投票,就算是難以構成候選人與選民之間的「對價關係」,而符合賄選的法定要件,從憲法的精神來看,也確有所不宜。

不過,電視廣告有交代:「刮別人的鬍子前,先把自已的刮乾淨」,張主委是不是忘記了,二00五年五月十四日舉行的「任務型國代選舉」,中選會就曾經大剌剌的在宣傳報上註明:「本次為鼓勵民眾投票,投票通知單附印有獎徵答題目,兩題答案全部作答正確者可以參加抽獎」。如果這是事實,不要用什麼「比例原則」來硬拗,難道「惡小可以為之」?

唉!這款「有嘴說別人」的中選會主委,真讓人懷念前任主委黃石城先生的風範,典型果然只能在夙昔?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