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基本上也同意〈請讓莊國榮回政大〉乙文看法,認為政大校方面對教師會、校友會及家長們表達了反對莊國榮回任教職的壓力時,仍應回歸法制面來解決,以免終將陷入了「民粹式」的公共行政。只不過,莊國榮的案例確屬前所未有,且政大目前處理的是「上級長官」回任案,而需面臨來自上級長官與社會輿論的雙重壓力。何況,莊國榮要回任的是為政府培育了不少行政人才的政大公共行政系,政大公行系的處理方式將會成為一個典範。
曾有政大教師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之規定,認為應對莊國榮給予不續聘或解聘之處分,但也有人認為莊國榮的「行為不檢」行為,是發生在教育部主任祕書任內,故不能作為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的理由。然而,「教師法」規定教師之解聘或不續聘,必須經由教育部之核准始能生效,而莊主祕在教育部應是高於次長的「二把手」,教育部更不會核准莊主祕的解聘或不續聘案。
莊國榮擔任教育部主祕一職雖是以機要人員任用,但應適用所有事務官的法制規範,且他絕對不是政務官。因此,莊主祕在職期間如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自應受到「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公務員懲戒法」的「懲處」或「懲戒」,不能僅以辭職下台了事。然而,莊主祕辭職的理由似乎僅是因「粗口」,實則應是他公開站台助選的行為違反了行政中立,而應依法給予懲處或移送懲戒。何況,單以莊主祕公開的粗口行為,幾乎即構成了「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款:「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之規定,而可給予一次記二大過的免職懲處。
如依法莊主祕受到懲處或懲戒,即意謂教育部也認為莊主祕在職期間有言行不檢行為,而政大公行系只需考量行為不檢情形,是否再堪擔任教職即可。其次,如果莊主祕遭到教育部給予一次記二大過的免職懲處,其他機關或公立學校雖仍可立即任用,但卻未聞有此案例。再者,如果將莊主祕移送懲戒而遭到休職或撤職的懲戒處分時,則至少有半年以上停止任用的期限,此時再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便當然須做成停聘、解聘或不續聘等之處分。
最後須強調的是,莊國榮既係「借調」至教育部,他辭主祕一職後即可回任政大,故實際上乃係由一個公職「調回」另一個公職,而不能與辭卸公職等同視之。因此,莊主祕若順利回到政大,豈不表示他違反行政中立及粗口行為,僅帶來「提前調回」政大的法律效果,而不必追究其主祕期間違反公務員義務之行為?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中國時報,2008,3,30)
莊國榮怎麼回政大?
作者桂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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