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游院長舉出五大理由,認為新版財劃法窒礙難行,只好被迫提出覆議。政院同時又遊說一些民間社福與教育團體,指出一旦新法付諸實施,勢必排擠社福與教育預算;並聲稱統籌分配款在缺乏監督機制下,地方政府可能將內含的社福經費移作他用,屆時社福經費更將大幅縮水。政院這些說辭,無論是作為爭取結盟的策略或資源恫嚇的手段,都悖離理性溝通周延立法的精神。相信政院與社福團體都清楚,影響社福預算真正的關鍵,應在於現行的設算制度,以及中央地方事權的比重;若缺少這些要件下,探討新財劃法對社福預算的影響,恐怕不是變多變少的問題,而是政府不為或不能的問題!

回顧我國的社會福利發展史,社福資源在中央政府長期集權又集錢下,獨厚於軍公教,造成不同職業間的差別待遇以及福利的階層化。嚴格來說,當時所謂的社會福利主要乃作為經濟發展的一個成果;換句話說,經濟優先,社福殿後。也因此,社會福利團體在解嚴後陸續成立,為了督促政府立法修法,也照顧弱勢以彌補政府之未逮,社福團體開創了理想,也找到了舞台,這些年來著實為台灣社會福利紮下了根基,功不可沒。然在這期間,由於台灣社會開始步入高齡化,面對漸增的老人福利需求,發放「老人年金」或「老人津貼」之類的口號,自然成為選舉的主要訴求,也迫使中央政府將福利資源的配置向老年人口傾斜。尤其是非救助式的「津貼」,幾年下來,已經讓許多地方政府預算吃緊;此外,在不知領取者是否真正得到「福利」的形情下,為了兌現競選支票,擠壓了其他弱勢(也包括老人)的發展機會,甚至剝奪了他們的既有權益。即便如此,今天中央政府在財政拮据情形下,排除萬難也要發放160億「老人生活福津貼」,這說明了只要政府有決心,明知「不能」也能「為」!

今天社福團體反對新版財劃法,主要源自於兩個因素:一、台北市政府在新版中建議保留計劃型補助款不做分配,但中央堅持刪減包含福利、地方文化建設與兒童午餐等計劃型補助款,以彌補新版財劃法所產生的財政缺口;當然,其結果將造成弱勢團體立即的「福利」損失與剝奪感。二、自從地方制度法通過後,部分地方政府社福的施政品質並未提升,原因在於短編預算或挪用,將各項補助津貼的申請門檻調高以節省支出,並且形成「一國多制」的現象;在新法中即便計劃型補助款帳面數字並未減少,若再將指定用途的補助款納入統籌分配稅款中,在目前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下,各縣市更可能濫用福利預算。

細究這兩個理由,其實均非財劃法的核心,前者有移花接木簡化論說之嫌,後者乃社福制度與行政監督的問題。隨著地方制度法的實施,社會福利事權也由中央開始下放到地方。地方政府若認真來推動社福,乃最為直接有效;若缺乏監督機制,那麼就趕快建立,這畢竟非財劃法的功能。在另一方面,福利預算的「設算」,往往因地方人口與生態的差異,以及政府行政優先性的考量,福利資源的分配很難達到公平,卻也因此中央夾金錢以令地方(甚至社福團體),鑲崁於這種制度下的監督功能其實相當表相,選舉時還可能產生綁樁效應。因此,在確立地方自治的方向下,實應就中央與地方福利事權作通盤的調整,一方面相信地方政府有能力做好社福,一方面重新建立監督機制。

總之,社福團體所反對的不應是財劃法修正案本身而是其可能的延伸。鑒於新法在立即實施上的困難,立委當中有不少人認為可以延緩一年,或經由修法方式來調整。然政院認為此舉緩不濟急,因而決定向立法院提出覆議,朝野再次劍拔弩張。我們擔心,如此急迫的對決,將壓縮了理性對話的空間。過去社福團體總是和在野黨站在同一陣線上,共同來監督政府施政以維護弱勢的權益。如今台灣社會日趨多元化,政黨也已輪替近兩年,社福團體面臨全新的考驗與挑戰,為了自身的生存,也為了所代表的弱勢,宜共同來關切社福政策的新定位,並且調整自身在「地方自治」趨勢下的角色與功能。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本文曾刊登於91.02.10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