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馬英九認為「依照我國憲政體制,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長,而不是總統,由行政院長向立法院報告比較有意義
同樣根據憲政主義的思考,憲法並未賦予立法委員得質詢總統的權力,所以立法委員如欲在「聽取」國情報告之外而對總統行使質詢之權,必須先行提出憲法修正案,並交付公民投票通過方為正途,但以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皆遭否決的經驗可知,真是談何容易?
舉例來說,日前發佈賴幸媛將出任新閣陸委會主委而引發強烈爭議之際,中國時報華府特派員傅建中便為文建議,仿效美國國會「人事同意權」來解決。坦白說,近八年來朝小野大的成因,正與民國八十六年修憲取消立法院對總統提名行政院長行使「同意權」有關,所以許多學者都曾呼籲要恢復「(閣揆)同意權」,才可能落實「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機制。但兩難的是:不修憲,對(任何一位)總統沒有拘束力;修憲,卻有如挾泰山以超北海之難。以「修憲」進行憲政改革,竟然搞到憲法幾乎修不動的結局,恐怕也是台灣民主發展的奇蹟吧。
不過,倒也不必全然悲觀,或許這正是讓朝野思考開始建立良性「憲政慣例」做為未來主要憲政變遷途徑的契機。例如,如果總統對「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的體認,超過他對「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的堅持,而願意將擬任命的閣揆或部會首長,「主動咨請」立法院同意,事實上並無違憲之虞,一如陳水扁在擔任台北市長時,就曾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經由全市教師行使同意權後,任命吳英璋出任教育局長;也正如美國憲政運作在「人事同意權」之外,還有「參議員禮貌」的憲政慣例。
「憲政慣例」之所以不易建立,關鍵在於一個良好的憲政慣例,都必然產生對權力的縮限,因此,即使有某一位當權者願意開創先例,但既無法之明文,而未必為繼任者所遵循。但也由此可知,憲政慣例有無開展的可能性,取決於當權者的「為與不為」而非「能與不能」,進而也影響了一個像我們這樣缺乏憲政主義傳統的新興民主體制,是朝向「民主鞏固」抑或「民主衰退」的發展?
若是總統不願意任命權受到立法院的節制,那麼可以轉而期待,行政院長於首度赴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以後,立即要求立法院就其政策與部會首長行使「信任案」,如未獲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支持,行政院長或部會首長便立即主動辭職,同時行政院長也拒絕「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果若建立此種憲政慣例,總統、行政院長與立法院三者之間的互動,必然更接近「雙首長制」的運作原理與精神。
跳脫修憲(/制憲)的迷思,透過朝野協商來建立良性的,更具體的說就是在野黨/少數黨能接受的「憲政慣例」,不僅可以突破憲法文字的侷限而有效解決政治爭議,更可以防止「生活在一個人的意志之下,注定是所有人的悲劇」。往者已矣,來者可追,盼新政府能開啟憲政慣例的新典範。
修憲難 更賴朝野建立良性憲政慣例
作者隋杜卿
發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