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科學園區生產作業,以四班二輪的安排,向主管機關申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期望可以免除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等的限制。查第三十條係規定正常工時每兩週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並得將週內一日之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第三十二條規定延長工作時數,男工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七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第四十九條規定,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然而,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基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又「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因科學園區的申請,不符合第八十四條之一所公告之工作者,而遭駁回,未准所請。
從企業經營角度而言,為維護產能設備的充分利用,工廠雇用工人多採輪班制度。過去在一週正常工時為四十八小時,一日正常工時為八小時的時候,不論是兩班或三班,都容易實施。如今正常工時改為每兩週八十四小時,則在輪班生產上,都很難調度與安排。每兩週為八十四小時的正常工時,若切成隔週分為四十四小時與四十小時,前者一週工作五天半,後者一週工作五天,隔週週休二日,在一般公務機關實施不難,但對於一日工作八小時的生產工人卻有排班的困擾。
如果正常工時改為每週四十四小時,或每兩週為八十八小時,則可以彈性化為一週工作六天的四十八小時,另一週工作五天的四十小時,則可以維持一班八小時的輪班制度。也因此,各國每週正常工時多為四十八小時,四十四小時,或四十小時,以方便工廠的生產活動。反觀台灣的規定,硬將原設計的四十四小時,改為每兩週八十四小時,或每週四十二小時;只是希望工人能如公務機關的工時,亦享有隔週週休二日,並未考慮企業經營的方便。
以每週四十二小時,每週工作六天,一天工作七小時,或一週工作五天半,另一週工作五天,則半天的四小時,或一天七小時,在一天二十四小時的機械運作下,輪班生產難以公平與完整。這種縮減工時的作法實不如進一步縮減為一週四十小時,讓企業容易排班輪調。
這種困擾,也使得採月薪制度,延長工時之平時工資不易計算。因為有給例假日一週一日,則平日工資以三十天攤算,其攤算究竟以七小時來攤,或是以八小時來攤,都將引發不必要的爭議。我們希望往後的修法應有彈性的設計,不要使勞基法規定更趨零碎與煩雜。最好能以國際公約的底限為準,其工資的提高,或工時的縮減則留給企業各自協商去決定。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本文刊登於90.04.26中央日報公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