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探討「我國有無必要設置副總統?」,不論觀點如何,總可以用「書生報國、事事關心」來詮釋;反對黨動議罷免副總統,不論動機如何,亦可以用「權力制衡」加以解釋;但是同屬民進黨籍的立委林濁水先生,也跳出來倡議「修憲廢掉副總統」,不僅讓旁人看的不明所以,也證明了呂副總統的官邸風波並未「就此打住」。不過,廢除副總統一職的思考,不應該老是圍著「人」的角度打轉,畢竟近十年來的修憲,處處體現因人設制的斧鑿痕跡,結局就是眼前全民——也包含一手主導修憲的李前總統,承受憲政困境的苦果。

沒錯,提到中華民國的副總統,的確給人「麻煩製造者」的印象,第一任副總統李宗仁遭國民大會彈劾去職;陳誠副總統與老蔣總統的權力較勁也是公開的秘密;連戰副總統對李總統言聽計從,卻因奉命兼任行政院院長,鬧到非修憲不能解決憲政衝突的地步;呂副總統就職迄今風雨不斷則無庸贅言。但是反觀嚴家淦、謝東閔、李元簇與李登輝四位副總統的表現,絕對稱得上「典型在夙昔」。茲以二、三事為例,嚴副總統字「靜波」——平靜無波,正是副總統角色行為的價值典範;李元簇先生於政大校長、教育部長、司法行政部長任內個性鮮明、勇於任事之風格,較呂副總統不遑多讓,但在副總統任內,硬是做到「沒有聲音的人」。在在可以證明前述的亂象,都是「個人行止」的問題,而不是「制度本身」的問題,那麼倡議廢除副總統是不是「因噎廢食」的思考模式呢?

要廢除副總統,是只能靠修憲才能完成的制度改革,但是現在要修憲,悲觀的說法是:不可能的任務。首先需要「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要整合各政黨跨過高門檻就談何容易了。接下來,三個月內要按「比例代表制」選出國大代表,而因應「比例代表制」必須配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相關條文草案,還沒送進立法院的大門,無「法」可選國代,請問怎麼修憲?

如果副總統「個人」實在已經鬧到國人忍無可忍的臨界點,除了修憲廢除副總統之外,就沒有別的辦法了嗎?

第一、副總統既然是總統挑的副手,總統不該「私下」與副總統溝通或約束副總統言行必須符合某些規範嗎?如果副總統無法接受,總統或可「善意建議」副總統提出辭呈,然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又如果副總統真是冥頑不靈,總統亦可採取霹靂手段,公開要求副總統辭職,甚至籲請立法院考慮提出罷免或彈劾副總統。後者固非憲政常態,但呂副總統的表現也難視為憲政常態吧。

第二、其實立法院原本就可以主動的提出彈劾或罷免副總統的提案,因為彈劾或罷免副總統並不需要法定要件,說的簡單一點:「只要立法院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加上總統的籲請,彈劾或罷免案將更具正當性。附帶一提,審視呂副總統今天在官邸風波上的應對手段,再回頭看看民進黨立委曾批評在野聯盟「單獨罷免副總統法理上並不通」的說詞,就完全瞭解民進黨只知黨同伐異而不明是非的政治風格了。

第三、由於增修條文規定彈劾程序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始能令副總統去職,此法並不可行,其理同前所述。而罷免案,如經跨黨派的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便必須送交公民投票:「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雖然此法難免亦有小題大作、勞民傷財、反動員有可能讓罷免案無效等之弊,但其所展現「主權在民」的意義,卻是無可替代的。這幾年國內為了統獨疑慮,而在推展創制複決或是公民投票制度上的行動躊躇不前,今天正好拿罷免副總統當試金石。如果不成功,我們不妨自嘲的說:副總統鬧的「尺寸」還好。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刊登於2001/09/11中華日報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