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綜觀世界各國實施社會保險的經驗顯示,透過年金保險制度來保障國民的老年經濟生活,已成為各國政府推行社會安全政策的主要施政之一。我國陸續於民國97年10月及98年1月先後實施國民年金保險與勞保年金制後,亦順應了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年金制」的潮流。然而目前私立學校教職員尚未能獲得同屬性公立學校教職員相同的退休待遇,實有必要面對解決。惟不論勞保或公教保均屬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並非一般狹義的社會福利。因此,權利與義務相對觀念仍須兼顧,才能使制度永續運作。
際此,為捍衛私校教職員的「年金權」,全國教師會等團體進而要求政府開放私校教職員轉投勞保,並將公教保年資併計勞保年金給付之議,俾在未來退休可享有年金權的生活安全保障。基於此,為保障私校教職員的勞動權,政府將人數僅6萬5千人的私校教職員納入勞保體系本無可厚非,但因現行勞保老年年金所得替代率遠高於公教保,倘若私校教職員納入勞保後再併計過去公教保年資,恐將造成勞保的財務負擔,且容易讓其他勞工產生相對剝奪感。今天私校教職員所面臨的年金困境,皆因過去制度使然,有其特殊的歷史因素。因此,政府為保障私校教職員的年金權,除了必須面對、檢討過去制度的缺失外,宜對私校教職員的身分給予清楚定位,再行解決私校教職員留在公教保或轉投勞保所引發的後續財務負擔及其影響等問題,如此才能真正保障私校教職員的權益。
問題分析
從公平、財務及實務等三個面向來分析探討此項議題。就公平性觀察,的確私校教職員的老年退休經濟保障水準,較公立學校教職員仍有待遇上的差距,必須面對解決。惟私校教職員由公教保轉投勞保,且將公教保年資併計勞保年金給付,對公、勞保制度與財務的影響,可從兩個制度的給付內容、費率結構及財務處理等方面加以檢視。
一、勞保:截至98年底止,勞保被保險人數計903萬人,私校教職員6萬5千人,約佔勞保被保險人數的千分之七比例。現行勞保有生育、傷病、 失能、死亡及老年等五項現金給付,其中老年給付最高45個月(一次給付制),年金給付制的所得替代率每一年為1.55%,無年資限制。目前保險費率6.5%,其中老年給付實收費率約5.6%,98年實付費率3.4%,正常成本的平準費率採一次給付制時約11%,年金給付制時為22%,其中老年年金費率一項約19.3%。至於普通事故保險責任準備金累積額計為2,803億元,過去服務債務(PSL)原採一次給付制時約2兆5千億元,因實施年金制增加為4兆9千億元,而現有責任準備金僅佔正常成本的11%,其財務處理方式仍屬隨收隨付制型態。惟目前勞保財務結構已產生財務負擔嚴重不足現象,導致費率結構不健全。考其原因主要係現行勞保費率一直採低費率政策,長期保險採短期式的隨收隨付制籌措財源,從短期政治利益的政策考量,來減輕勞雇雙方財務負擔,造成保險財務收支失衡及鉅額的過去服務債務,而並非政府或保險經營者的責任問題,這項債務亦非由政府來承擔。保險歸保險,理應適時反映成本,逐期調整費率,才是根本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政策建議
從上列兩種制度的數據顯示,私校教職員轉投勞保,因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標準1.55%高於公教保養老給付規劃的0.65%一倍以上,勢必增加未來勞保財務負擔問題的嚴重度,並引起現有勞保與公教保其他被保險人的反彈,而要求比照調高,以符公平合理。惟事實上,勞保財務負擔已存在的嚴重問題乃係以往一直採低費率政策的結果,而私校教職員轉投勞保的比例僅佔總投保人數的千分之七,就整體財務負擔而言,其影響並不如預期之大。其實,若將私校教職員仍留在公教保體系內,而提高年金給付替代率由0.65%調增為1%至1.3%之間,最好與國民年金保險的給付標準取其一致性。在實務處理及財務健全上亦不失為可考慮的方案之一,同時亦可避免公教保其他被保險人的反彈,但增加費率及其費用負擔仍屬無法避免的事實。權利與義務原屬保險應遵行的原則,兩害相權取其輕,政府當局宜審慎整體評估,再做政策決定。
至於其他具有公教保身分或已退出公教保,再參加勞保者,依法不宜追溯較為合理。蓋因社會保險係屬一種在職的政策性保險,對於已退保者理應不予追溯承認。
二、公教保:公教保被保險人數約計60萬人,私校教職員6萬5千人,約佔全部投保人數的11%。公教保有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等四項現金給付,其中養老給付最高36個月,規劃年金制的所得替代率每一年訂為0.65%,有35年年資限制。現行費率7.15%,責任準備金1,600億元,過去潛藏債務約1,800億元,平準費率為7.5%,其中養老給付費率為6.48%,財務處理方式已接近採完全提存準備制型態,其財務結構較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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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轉投勞保之可行性評析
作者柯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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