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本會期即將審議中央政府九十一年總預算,日前因總統府所編李前總統禮遇預算寬濫而引致立法委員抨擊與媒體關注。畢竟總統在任時是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均代表國家,地位崇隆,且肩負引導國家發展方向,統帥三軍,身繫國家安危,卸任後給予相當禮遇,以維持其應有尊嚴,此亦理所當然。但禮遇標準應求其適宜,除兼顧實際需要外,並應考量國家財力、社會生活水準,以不奢華浪費為前提。
即以美國為例,依其一九九八年資料,卸任總統得領取年退休金八萬二千九百美元(目前約新台幣二百八十餘萬元,每月約廿三萬餘元)辦公室租金及辦公庶務費每年九萬六千美元,至於辦公室助理費用,則僅限於卸任後三十個月共得支用十五萬美元,並非長期由政府支付,另無供給住宅、車輛等規定。韓國大統領卸任後每年支給相當於現任大統領年俸百分之九十五金額(約新台幣一百一十餘萬元),其他禮遇項目,如提供處理事務之秘書、辦公室、交通工具、安全護衛及醫療保健等,與我國禮遇規定相近,但其配置標準較我國為低,如處理事務之秘書官限定為三人。但我國依禮遇條例規定,除終身俸明定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現任總統另支領數額相同之公費)每月四十一萬餘元外,九十一年度禮遇業務費達一千三百餘萬元(不包括前已購置之車輛費用)顯較美韓優渥。
以當前我國經濟衰退、災害頻傳、財政困蹙、民眾生活日感困苦之際,如此優渥禮遇,難免引起社會大眾側目而有所質疑。當各界對卸任總統禮遇有所討論時,報載李前總統在台聯造勢大會上反駁:「這辦法又不是他訂的,早在六十七年就有了,和他一點關係都沒有」(聯合報載)。的確卸任總統禮遇條例是在六十七年五月制定公布施行,第一位適用此條例者為嚴前總統家淦先生,制定時除終身俸標準在條例中明定外,其餘禮遇項目則採立法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實施辦法,因此在訂定上項辦法時亦本儘量由總統府現有人員設施調配為原則,而未明定其標準,據瞭解嚴前總統在六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卸任後,除依規定支領終身俸外,並由總統府調撥職員三人、僱用二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另洽由聯勤總部撥用與其住所緊鄰之大同之家作為其本人及職員辦公處所,總統府僅調派車輛兩部供其使用,至於安全護衛人員及其需用之車輛則由國安單位負責調派(據瞭解未超過十人)並未動用總統府鉅額預算。此固由於當時之時空環境使然,但嚴前總統為財政專家,平素慊沖為懷,深知國家預算有限,不容有所浪費,且其日常本即儉樸,其卸任後住宅與辦公處所雖甚陳舊,但據原服務總統府退休主管告稱,嚴前總統為顧及總統府預算困難,從未要求修繕,彼表示以與今日狀況比較,實感對嚴前總統卸任後之禮遇照顧有所虧欠。
卸任總統禮遇法有明定自應妥適辦理,但禮遇內容除終身俸已有規定外,其餘項目尚乏具體標準,處此國家財政困難之際,理當共體時艱,本樸實無華原則辦理。報載主管機關已依立法院附帶決議著手修改實施辦法明定其標準,以今後每隔四年或八年即有一位卸任總統,實有必要具體明確訂定,但李前總統適用此項禮遇並非第一人,既有嚴前總統適用在前,其享有之禮遇規格既立下先例,應可作為重要參考,雖以今日政經環境異於往昔,難以完全援引適用,但亦不應差距過大,且外國亦不乏成例可資借鏡。正如柴松林教授指出:「我國卸任總統禮遇,相對於世界各國高出甚多,與國家規模、經濟實力、國民平均生活水準均不相稱。」實已道出當前禮遇規模不合理之癥結所在,冀望主管機關及立委諸公能善體斯言。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