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未能順利通過《公共債務法》修正案,外界批評的矛頭指向新版採歲出規模做為債限估算的依據。事實上,五都改制後地方債限改採歲出規模作為債務流存量的計算基礎,恐怕是不得不的修正方向。
現行中央及地方之長期債務管制,規定總體不得超過前3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GNP)平均數48%,並按中央40%、直轄市5.4%(臺北市3.6%及高雄市1.8%)、縣(市)2%及鄉(鎮、市)0.6%比率分配。但是五都改制後,債限將無法可遵循。採雙軌管制係因行政區數目甚多,難以分配以GNP為基準的總體債限,遂以與地方施政具直接關聯性的歲出為基準,規範個別債限。然而,當總體超限而個別均符合債限時,並無法責成個別縣(市)或鄉(鎮、市)債限減債,以矯正總體債務超限問題。
顯然現行公債法的債限管制不符實際。為使「債限合理化」,財政部版本將「流量」、「存量」管制換算成一致標準,規模相當者應受相同債限規範:直轄市200%、縣(市)70%及鄉(鎮、市)25%。縣(市)債限係依據現行存量規模,換算按不含以前年度保留數之當年度歲出之比率,酌予調整。
修正案的流量管制(年度舉債額度)仍與現制相同,為不得超過歲出15%。因此,地方政府在每年度舉債限制完全與現制相同之情況下,與支出相對應,較為合理可行;同時規範各級地方政府有一致的標準,達到總體債限合理化的目標。
有論者認為,流量與存量管制皆以歲出來規範舉債額度容易衍生其他弊端。例如利用各式「作假」的手段來擴大歲出規模,包括:高估公有土地稅、虛列上級補助款等手段。但是,若改採歲入規範,將產生更多的問題:一方面歲入是預估值,同樣有灌水的可能;另一方面,歲入基礎有城鄉差距懸殊的問題。因此以歲出做為債限計算基礎,本身不是問題;問題是相關配套措施是否落實。
地方政府編製預算須依法行政,受到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規的約制。更重要的是,地方財政治理需要完整的配套措施。財政部在修正草案所提出的配套措施主要有兩項:第一、債務警示機制:規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長期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達債限之90%時,即應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進行債務改善管理。第二、強制還本:建制長期債務強制還本為「煞車機制」,各級政府毎年均應以一定比率強制還本,當面臨債限時,除限制舉債,並應執行實質還本。
除了上述財政紀律配套措施之外,筆者認為建立地方財政努力的誘因機制,更是不可或缺。當前地方政府普遍存在一種「財政幻覺」,以為改制升格後,預算資源就會大幅增加。殊不知縣市合併的原意是藉由區域整合避免事權切割與資源浪費,發揮區域治理的規模經濟綜效。唯有建立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才能破除地方財政幻覺。
財政努力不外乎「開源」與「節流」。在開源方面,應建立地方自有財源成長率與統籌稅款分配、舉債額度相聯結的機制;在節流方面,可透過專案補助,鼓勵升格後新直轄市的人事預算支出採漸進式調降,透過跨域組織的整併,逐步精簡編制員額,共同提供公共服務,降低人事費比例。
公債法修正案是為因應五都改制,外界所疑慮的地方浮濫舉債,關鍵不在於以歲出做為債限計算基礎;而在於地方財政紀律與財政努力配套措施是否落實。這不僅關係我國地方財政體質的良窳,更是提升城市競爭力的關鍵。
(本文謹代表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發表於2010年6月25日中央網路報)
現行中央及地方之長期債務管制,規定總體不得超過前3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GNP)平均數48%,並按中央40%、直轄市5.4%(臺北市3.6%及高雄市1.8%)、縣(市)2%及鄉(鎮、市)0.6%比率分配。但是五都改制後,債限將無法可遵循。採雙軌管制係因行政區數目甚多,難以分配以GNP為基準的總體債限,遂以與地方施政具直接關聯性的歲出為基準,規範個別債限。然而,當總體超限而個別均符合債限時,並無法責成個別縣(市)或鄉(鎮、市)債限減債,以矯正總體債務超限問題。
顯然現行公債法的債限管制不符實際。為使「債限合理化」,財政部版本將「流量」、「存量」管制換算成一致標準,規模相當者應受相同債限規範:直轄市200%、縣(市)70%及鄉(鎮、市)25%。縣(市)債限係依據現行存量規模,換算按不含以前年度保留數之當年度歲出之比率,酌予調整。
修正案的流量管制(年度舉債額度)仍與現制相同,為不得超過歲出15%。因此,地方政府在每年度舉債限制完全與現制相同之情況下,與支出相對應,較為合理可行;同時規範各級地方政府有一致的標準,達到總體債限合理化的目標。
有論者認為,流量與存量管制皆以歲出來規範舉債額度容易衍生其他弊端。例如利用各式「作假」的手段來擴大歲出規模,包括:高估公有土地稅、虛列上級補助款等手段。但是,若改採歲入規範,將產生更多的問題:一方面歲入是預估值,同樣有灌水的可能;另一方面,歲入基礎有城鄉差距懸殊的問題。因此以歲出做為債限計算基礎,本身不是問題;問題是相關配套措施是否落實。
地方政府編製預算須依法行政,受到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規的約制。更重要的是,地方財政治理需要完整的配套措施。財政部在修正草案所提出的配套措施主要有兩項:第一、債務警示機制:規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長期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達債限之90%時,即應提出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進行債務改善管理。第二、強制還本:建制長期債務強制還本為「煞車機制」,各級政府毎年均應以一定比率強制還本,當面臨債限時,除限制舉債,並應執行實質還本。
除了上述財政紀律配套措施之外,筆者認為建立地方財政努力的誘因機制,更是不可或缺。當前地方政府普遍存在一種「財政幻覺」,以為改制升格後,預算資源就會大幅增加。殊不知縣市合併的原意是藉由區域整合避免事權切割與資源浪費,發揮區域治理的規模經濟綜效。唯有建立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才能破除地方財政幻覺。
財政努力不外乎「開源」與「節流」。在開源方面,應建立地方自有財源成長率與統籌稅款分配、舉債額度相聯結的機制;在節流方面,可透過專案補助,鼓勵升格後新直轄市的人事預算支出採漸進式調降,透過跨域組織的整併,逐步精簡編制員額,共同提供公共服務,降低人事費比例。
公債法修正案是為因應五都改制,外界所疑慮的地方浮濫舉債,關鍵不在於以歲出做為債限計算基礎;而在於地方財政紀律與財政努力配套措施是否落實。這不僅關係我國地方財政體質的良窳,更是提升城市競爭力的關鍵。
(本文謹代表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發表於2010年6月25日中央網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