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總統在廿一日宣佈:選後將成立跨黨派的聯合政府與國家安定聯盟;在聯盟的運作下,盟員將就兩岸政策、國家認同的重大政策簽署政策綱領,在綱領外的政策意見可以容許多元意見,盟員並對重大人事擁有建議權。這使人想起徐正戎教授十四日於時論廣場的大作「學學戴高樂的左右共治」。
首先要問的是:戴高樂為何要提出類似「左右共治」的方案,來因應社會黨可能掌握國會的政局?最重要的原因,乃是法國第五共和制度,仍是以內閣制的精神來設計,只是制憲者希望他是一個「改良穩定式的內閣制」,不再重蹈第四共和覆轍,然而「政府向國會負責」此一內閣制原理,從未變更。因此,總統任命總理,法制上固然不需要經過國會同意;但更不容忽略的是,總理施政一定要向國會負責,總理可向國會「攤牌」,要求國會對於總理的法案,表示信任之意;反之國會也可對總理舉行不信任投票。換言之,不問總統與總理是誰,都必須獲得國會的信任,才能有效施政;或縱然不能贏得「積極地信任」,也起碼要取得國會「消極地容忍(不反對而倒閣)」。惟其如此,政府才能穩定有力。從而在此憲法制度之下,即使民族英雄,扶傾匡危,聲望崇隆如戴高樂者,在面臨左派可能掌握國會多數局面的時候,也必須降志低心,儘量爭取敵對國會支持。
其實當時戴高樂準備了兩個方案:其一,倘若社會黨政敵取得了國會相當多數的勝利,這已形同國民對戴高樂的否認,則他別無選擇,只有辭職一途。其二,設若原先執政黨只比選前些許減少,例如十至二十席(法國國民議會約五百二十席,二十席不算太大差距,我國未可相提並論),他才可不辭職,籌組由社會賢達、各界菁英構成的政府,既不邀左派入閣,更不能邀請前執政黨人入閣。這顯然是一個無可奈何的妥協辦法:之所以無可奈何,是因為只有這個方案,戴高樂才能依其憲法理念,繼續主持政府,扮演國家利益保證人的角色;之所以非妥協不可,乃因為戴高樂必須絕對尊重國會多數的事實,他必須遵守憲法中政府向國會負責的規定!然而倘若此一賢達內閣,再被倒閣時,戴高樂將如何自處?他認為,他將立即解散國會,探求民意,若新國會仍是左派佔多數,則他將立刻去職,再不戀棧。
其實戴高樂此一方案,並不罕見;在其他歐洲內閣制國家,或其他東歐雙首長制國家,面臨沒有任一政黨能掌握國會多數時,也常用這個組閣辦法;無論是「各黨派聯合政府」也好,「專家菁英賢達政府」也行,或法國人獨稱的「左右共治」也罷,總之政府組成人士的態樣、政黨成分雖然不同,但是基本精神卻是一致,也就是苦心困謀組閣的結果,都在求「獲取國會積極信任,或至少消極容忍而不倒閣」。這是內閣制(或其變形雙首長制)的立法精義,與美國式總統制,「國會與總統分裂政府」模式,大相逕庭。
回過頭來細剖陳總統的國家安定聯盟;聯盟成員必須先對總統的四大綱領表示贊同,方有入盟可能;聯盟廣邀黨派與個人;盟員有人事建議權……其實,仍表示陳總統繼續主導政局、任命閣揆部長的意願,以及藉著聯盟機制,爭取到盟員背後的立法院力量的多數支持,或至少多數不反對的希望。準此而言,總統的設計可說與戴高樂相同;戴高樂雖未事先「約法三章」,但他構想中的賢達菁英內閣,既然要貫徹他主持政局的意願,就絕不可能找意見相左的人入閣,與陳總統用意相同。再者,盟員對彼此權利義務要事先界定,就是在弄清與盟者在立法院的定位與利益;與盟者若在立法院沒有一定力量可資依託,恐怕對政局安定沒有實益。從而無論誰入閣,都要使得法國的國會,與我國的立法院,至少不反對,才能施政,因為我國行政院仍向立法院負責(增修條文第三條)。這條文一天不改,我國體制就仍有改良式內閣(或稱雙首長制)的特色。換句話說,國安聯盟要能運作,其法理上與事實上的前提,仍必須取得國會多數的支持或不反對。在此情形下,總統雖不全是虛位元首,他也將遭逢與戴高樂類似的處境;為政須獲國會的支持。這是國家定制,與個人意願無關。
總之,選舉結果,若是民進黨取得相當多數的勝利,拉開與在野黨席次的差距,則總統自然不需要倚靠這個國家安定聯盟。總統可任命與他意見相同的行政院長而執政,法制上行政院長仍為全國最高行政首長,然而總統仍可透過行政院長,貫徹總統的治國理念(惟細節似不宜過問)。其實憲法本文就已容許有這樣運作的空間,也為參與制憲的雷震先生所闡明。倘若民進黨只領先反對黨「伯仲多數」,甚或遜色,那麼國家安定聯盟「爭取國會支持」的用心,就有發揮餘地。不過徵諸各政黨裂痕日益擴大的心結,則戴高樂籌組「菁英賢達內閣」,不讓各黨人士入閣,力求各黨諒解的設計,的確值得吾人參考。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0.11.24 中國時報第十五版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