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表示,現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有實務執行上的困難及疑義;為因應開發行為樣態的日益多元,以及相關機關與開發業者的意見反映,因此擬再次檢討此項子法條文。
本項認定標準子法自84年10月18日發布以來,已進行過九次條文修訂;最近一次係於98年12月2日發布。該次條文修訂的重點為:「環境敏感區位」內一定規模以下的擴建行為,經該環境敏感區位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環評相關子法修訂過於頻仍,顯示條文規範考慮未縝密致須一再修訂,其實不妥。
本次擬修訂的重點之一,係考量水庫集水區的面積,若依「水庫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之範圍,將占全台灣36%面積,影響水庫周邊及上游土地利用至鉅。因此將水庫集水區分為兩類,其中「第一類」為環保署持續辦理水庫水質監測中之集水區,目前有25座;日後開發行為位於「第一類」集水區者,應依現行環評法令規定辦理。其餘的則歸屬「第二類」水庫集水區,若有開發方案於其中,則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規定辦理。
其實這項環保署「公告」的水庫集水區分類,可能就有法律權限或競合的疑慮。因為目前水庫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在經濟部主管的水利法令中並沒有「水庫集水區」的界定,環保署如何越廚代庖,還因應水庫水質監測設施的有無分設第一、二類?遑論是否考慮到還有數座水庫及其集水區治理的《特別條例》存在,可能造成主管機關權限與管理法令間的扞格。
是以,如果此次子法修正方向,是呼應最近有地方政府爭取水庫集水區的開放利用,則似大可不必(雖然水庫集水區面積高達1.32萬平方公里,占台灣本島36%土地面積);且考量土水資源的永續利用與水土保持的重要,更不應讓環評棄守。另一方面,如果是為了幫平地水庫或攔河堰的集水區範圍內開發方案解套,則應該還需要更周全的配套考慮,否則日後衍生其他規避與非適用情況的開發案例,不但陷入治絲益棼的窘況,勢必又要引來圖利與疏漏的輿論批評及指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