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品質的維護及污染問題的改善,一直是社會大眾關切的政府施政重點。各級政府莫不戮力加強推動,但囿於財政負擔及分配比例,總不免左支右絀;徵收環境公課或污染稅費的構想,乃成為各級政府新闢財源、平衡支出,最有直接速效的策略。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早在2009年5月,便舉行過「綠色稅制言工作會議」,擬分十年期間開徵「能源稅」取代現行「汽燃費」與「貨物稅」,可惜遲未推動。近來地方政府頻頻拋出議題,如高雄市擬徵收「氣候變遷調適費」、雲林縣議會通過「碳費徵收自治條例」;但這些舉措都缺乏法律授權依據、未曾經嚴密聽證程序、更未獲相關主管機關核定,有違憲違法之虞。
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中央與地方關係及「自治事項」中,地方政府「並非取得完全的、排他的權限」;此外,地方政府據以執行的立法,也不屬中央「委辦事項」;所以在法理上並無「地方專屬立法權」。再者,由於財稅開徵係有「全國一致」之原則,在中央與地方之競合立法上,也不適用「法律先占理論」(地方若因特殊需要,可訂立較中央法規嚴格之法條規範)。尤其《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是以各地方政府不論自行開徵或通過議會立法,冀圖為地方開闢財政稅源的做法,既不合法更會使稅賦稽徵制度治絲益棼。
其次,再回到前述行政院二年前推動的綠色稅制改革,當時立論的基礎包括:使用者必須負擔「對環境及未來世代的道德與責任的使用成本」、污染者必須「負擔污染改善及造成的外部成本」、以環境公課「取代或調降直接稅」以及「可藉以提高能源效率」。而推動的原因,簡言之有三:一是國際趨勢、二是能源效率欠佳、三是環境稅費種類繁多;其中最為企業及大眾詬病的第三點「稅費種類繁多」是改革的根本原點。如今,姑且不論地方政府意欲收取或立法開徵環境資源稅費、污染稅或所謂的氣候變遷調適費,想法與做法都背離了這項稅制改革原則。
事實上,政府中央部門推動綠色稅制改革(Green Tax Reform)有其必要,不僅是基於上述理由,更因可以藉由環境資源、能源稅費的整合往(如「能源及環境稅」)得以有效分配財政收入,從而可降低所得稅及營所稅(年可降約1%、營所稅最終約可降8%)、廢除印花稅、娛樂稅與貨物稅等,因此可改善所得分配與租稅的扭曲、鼓勵企業及個人節用能源及加強污染防制工作,並促使經濟效益聯動活絡。其次更可將徵得的綠色稅賦用於新能源技術與節能科技產業的輔導與獎勵;不但有提升產業競爭力的效果,還可吸引外資的投入,增進我國的經濟實力。
政府部門規劃推動環境稅費的改革,其實是國家必要的「無悔」政策:因為「現在不做,將來便會後悔」,而且改革對我們國家的總體經濟有非常深遠的正面效益及影響。唯此綠色稅賦制度改革能夠成功的先決條件有二:一是不能「疊床架屋」或「一隻牛剝數層皮」;其次是不應放任由著各個地方政府自行開徵環境污染防制費稅。畢竟費稅課徵是侵害性的政府行政作為,雖然是著眼於公共利益的目的,但仍是以公權力剝奪人民財產的經濟統制,必須審慎為之。是以,必須提醒少數躍躍欲試的地方政府首長,勿任意擴張地方制度法的自治事項、勿任意開徵環境費稅名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