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自民國三十六年行憲以來,第十三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已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四日結束,馬英九總統獲得51.6 % 的選票支持,成功連任。一月十七日,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如果馬總統能來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是很好的事情」,將創造憲政史上的首例,不但有助於總統與國會的對話,更有助於朝野關係的和諧。而對於總統可能來立法院的國情報告,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蔡煌瑯則表示,希望總統能接受立委的質詢,而且要能「實問實答」。對於民進黨團的提議,王金平院長進一步認為,總統不接受立法院的監督,所以總統的國情報告,不能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立法委員僅可就報告中不了解之處,請總統說明。
一、西元一八七三年五月至二00八年七月,一百三十五年之間,法國總統不得赴國會演說:
二、自西元二00八年七月之後,改變一百三十五年的傳統,法國總統得赴國會演說,但不接受質詢;總統離開會場後,國會再進行辯論,但不得投票:
法國憲法第十八條(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改):
「總統向國會兩院發送咨文,派人朗讀,國會不得對之舉行辯論。
總統得於國會兩院聯席大會發表演說。總統演說完畢而離場後,國會兩院聯席大會得對演說內容舉行辯論,但不得進行投票。總統演說在國會會期以外而舉行者,國會兩院聯席大會,不問次數,專為此召集之。」
憲法條文規定的是原則,更進一步的執行細節,則由「國會兩院聯席大會議事規則(Règlement du Congrès)」,第二十三條 [2],落實具體的執行規範。
綜合憲法第十八條,以及「國會兩院聯席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來看,吾人可進一步說明總統演說的細節如下:
三、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薩科齊總統在國會兩院聯席大會演說:
四、吾國情形之討論:
吾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四則規定,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提出問題;而總統同意後,總統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在此衍生幾個問題:
綜合法國二00八年之後的憲法條文,以及他們二00九年的憲政實踐實例,還有吾國憲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本文贊同王金平院長所說,總統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時,立法委員,僅能就總統報告的不明瞭之處,提出問題,而在得到總統的同意後,總統再做綜合說明。至於有論者主張,立法委員針對總統,提出國情報告的質詢一事,本文則認為與吾國憲政法理不符,不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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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為,王金平院長關於總統不能接受立法院質詢的說明,是符合我國憲政規定的作法,總統赴立法院所做的國情報告,確實不應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法國第五共和,在二00八年修改憲法時,也出現類似的憲政問題:法國總統,能不能到國會演說?演說後,能不能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法國在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通過憲法的修改,規定總統得至國會兩院的聯席大會,發表演說,但不接受任何質詢;演說完畢後,國會也不得要求總統,再做進一步說明。法國憲法並規定,國會僅能等到總統離開會場之後,針對總統演說的內容,進行辯論,而且辯論之後,也不得進行投票,以維持法國由總理接受國會監督的體制。由於中法兩國憲政體制相同,都是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法理相通。以下本文將針對法國總統赴國會演說的憲政制度,予以介紹,作為吾國的參考。
一七八九年爆發法國大革命之後,法國憲政體制經歷了多次變化,法國人付出重大的國力與生命代價,一直在尋找適合他們的憲政體制。一八七0年九月,普法戰爭失敗,拿破崙三世垮台,議會倉促宣布改制共和,但許多人不服。此後數年,法國在君主制與共和制之間,猶豫擺盪,但總體而言,法國國體向共和制發展,蓋君主復辟已不再可能;政體則向內閣制過渡,因為當時的政府首腦與部長,均向國會負責,在國會演說,並接受議員質詢。
一八七一年八月,到一八七三年五月間,提耶爾(Thiers)擔任政府首腦,其名銜就是「總統」[1],但是他是由國會選出,他也必須率領他的部長,向國會負責,到國會演說報告。這段期間的國家體制非驢非馬,國體並非君主制也非共和制,政體並非總統制也非內閣制。因為主張君主復辟的議員,控制了國會,他們暫時不制憲,想以拖待變,伺機將元首名銜改為「國王」,而屆時提耶爾就降格為內閣首相,向國會負責,實現君主下的內閣制。這計畫似乎順理成章,但是原本支持君主復辟的提耶爾,卻傾聽到真實民意,而改變態度,轉而支持共和。不僅如此,他因為經常赴國會報告,而又口才極佳,甚富群眾魅力,政治聲望有壓過國會的趨勢。所以支持君主復辟的國會,與主張共和的提耶爾,衝突越來越激烈。
一八七三年三月,雙方終於攤牌。當年的三月十三日,國會通過法律,禁止總統到國會報告演說;只有在極端例外的情形,而且必須事先透過複雜的申請程序,總統才能到國會報告。此舉等於大幅剝奪提耶爾的政治影響力,廢了他的武功。二個月後,五月二十四日,國會一不做二不休,乾脆通過決議,命令提耶爾辭職。當天國會並立即選出麥克馬洪(Mac-Mahon),支持君主復辟的大將,作為新一任的總統。新任總統麥克馬洪,惟國會馬首是瞻,從此不再赴國會報告或演說。因此自一八七三年以後,法國總統禁止到國會演說,連國會殿堂都不進去,就成為法國憲政傳統,達一百三十五年之久。
不過,法國總統雖然禁止到國會演說,但仍可向國會發表書面咨文。由於總統不能到國會親身演說,所以總統書面咨文,由一名部長在國會朗讀。為表示對國家元首的尊敬,朗讀總統書面咨文時,議員必須起立聆聽,不能打斷,也不能針對總統咨文的內容,進行辯論。這在一八七三年之後,直至二00八年之前的第三、第四、第五共和,都承繼了此一法國特色的憲政傳統。
薩科齊(N. Sarkozy)於二00七年五月當選總統後,推動大幅度的修憲。其中就包括總統赴國會演說的制度,打破了一百三十五年來的傳統。薩科齊認為,可讓法國憲政體制更民主化,有助於朝野的進一步溝通。然而,為保持總理與內閣向國會負責(見法國憲法第二十條),以及總統不向國會負責的半總統制特徵,薩科齊與修憲委員會都認為,總統赴國會演說時,不應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同時,也為避免權責機制的紊亂,國會也不能針對總統演說的內容,進行投票,而只能辯論。此一法國總統赴國會演說,而不接受質詢的制度,明訂於法國憲法第十八條,該條共有三項,全文如下:
1.總統赴國會演說的場所:法國國會由兩院組成,亦即參議院(上議院,間接選舉產生,348席),與國民議會(下議院,直接選舉產生,577席)。總統不是在參議院,或國民議會而演說,而是「國會兩院聯席大會Congrès」,總共925席的兩院議員,在巴黎近郊的凡爾賽宮,所聯席舉行的大會,發表演說。國會兩院聯席大會的主要目的,在於修改憲法(五分之三多數決)。現在多一項職能,聆聽總統演說。
2.總統赴國會演說,並非義務,也非國情報告:憲法明文規定,總統「得」在赴國會演說,何時,幾次,都由總統主動決定。至於演說內容,也完全由總統單方面決定,國會無任何建議的餘地。
3.總統進場與離開的禮儀,十分莊重:總統於開始演講前,有專人引導;演講結束後,也有專人引導,儀式與進場時相同,十分莊重。整個演講會議場次的進行,則由國會兩院聯席大會主席,所主持指揮。按憲法相關規定,國會兩院聯席大會的主席,即是國民議會的院長;秘書工作,也由國民議會的秘書處來擔任。
4.總統演講時,必須絕對尊重,不接受任何干擾與質詢:任何出席國會兩院聯席大會的議員,皆不得以任何行動,而「干擾(intervenir)」總統的演講。此點甚為重要,這不只是對國家元首的尊重,也是對憲法權威,憲政體制的尊重。法國國會議員,絕對不是「溫良恭儉讓」,其朝野對立之激烈,其氣勢之喧洶,其言詞之辛辣,有時候連久歷議場的老牌政治家,也會忍不住動氣動怒。所以必須在議事規則裡明文規定,對於干涉、干擾總統演講的任何議員行動,都一律禁止。因此,總統的演講,就只是單純的演講,演講完畢立即離開,不會再進場。所以總統演講時,任何議員都不能干擾打斷;總統演講後,不接受任何議員的質詢,就應該離開。
5.總統演說完畢,離場之後,國會才能對其演講內容,進行辯論:總統演說完畢,即行離開會場,而該場次的會議,也先休息或散會。必須在休息之後重開會議,總統也不在會場時,國會才能對演講內容,進行辯論。其用意,就在避免構成「國會可質詢總統,總統可與國會辯論」的任何誤解。因為接受國會質詢、與國會辯論的工作,是總理的職權。法國在國家體制這點的拿捏上,非常清楚,絕不容混淆權責聯繫的對象。
6.對於總統的演說,不得進行任何投票動作:憲法明文規定,對於總統的演講,雖然可以辯論,但禁止任何的投票(vote)動作。其邏輯,仍在盡力維護半總統制,應由總理向國會負責制度的完整。
7.國會對於總統演說的辯論,有嚴格的程序規定:觀其制度設計,此一辯論,並非一問一答、交叉質詢式的辯論,而毋寧是意見的闡述與交流。想對總統演說發表辯論意見的國會政團,或不屬於任一政團的獨立議員,必須向國會兩院聯席大會秘書處,進行登記。發言順序,依照登記順序而定。每一個政團,推派一位發言人,其發言時間為十分鐘;不屬於政團的議員,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間為五分鐘。
8.違反上開規定的議員,適用國民議會議事規則裡,所訂定的紀律罰則 [3]。最嚴重時,可處以「停權並有期限逐出國會」的處分。停權是指停止行使議員職權;有期限逐出國會,是指被處分的決定宣布後,十五日之內,不能走進國會建築物之內。累犯者,驅逐期間延長至三十日。此一處分,還伴隨議員薪俸被扣除的效果:議員每月的薪俸,必須減半領取,而且減半薪的時間,可達兩個月 [4]。
二00八年修憲以後,總統薩科齊,於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十五時,在國會兩院聯席大會演說,題目為「用於國家優先施政目標之財政借貸」。這是法國打破總統不得在國會演說的傳統後,至今為止,唯一的一次,總統赴國會演說實例。而他演說時,會議也秩序井然,並沒有出現議員違規的情形。顯見總統演講之前,法國朝野對於遵守憲法與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有高度的共識與執行力,而沒有破壞法國憲政權責體制的情形。遂使法國憲政史上,多一則順利實踐憲政先例的佳話。
1.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則規定,在聽取報告之外,立法委員尚可「提出問題」,並於得到總統同意後,「綜合再做補充說明」。對比法國的國會議事規則來觀察,可看出:法國的國會議事規則,是在具體落實憲法的規定,沒有增加憲法所沒有規定的職權事項。在我國這邊,則立委的提出問題,以及總統的綜合補充說明,是否算是國情報告之後,所必須伴隨,而且不可分割的活動事項?
本文初步認為,在微觀方面,總統國情報告後,立委所提出的問題,似乎並非國情報告的本質上,所必須伴隨的事項。總統國情報告,雖然很正式,但只是眾多瞭解總統施政理念的管道之一。立法委員是專職政治活動的選舉公職人員,他們獲得總統理念的方法,比一般民眾要專業而且眾多。即使當場不明白總統理念,立法委員也可從許多不同的管道,獲得相關資訊。因此,對於國情報告的立委提問,似乎不是必須的配套措施;是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似稍溢出憲法規定的範圍。當然,是否與憲法規定相符的問題,最終須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來判定。在目前法律仍有效的情況下,當然仍應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進行國情報告程序。
更重要的,是在巨觀方面,也就是從憲政的權責體制著眼。提問與回答,是權責機制之下,核心的制衡手段。吾國的半總統制,係由行政院長向立法院負責,所以在憲政理論上,應該盡量避免總統與立法委員之間的直接問答。與吾國法理相同的法國,就是採取這種作法:總統即使到了國會而演說,也不讓總統「綜合回答」議員的「提問」;而且只有等到總統離席之後,議員才有機會發言,總統也不會再回應這些議員的辯論發言。由此以觀,吾國立委是否適合提問,總統是否適合再度回應,似有斟酌的餘地。
2.至於民進黨表示,在總統大選結束之後的總統國情報告,希望立委可以質詢總統乙節:本文不贊同這樣的憲法解釋,首先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規定,並沒有質詢的明文設計,只有「就總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而總統「同意之後,所為的綜合說明」。就「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文理解釋方法,已可得出立委不能質詢總統的解釋。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即使朝野願意針對此點協商,也不宜做成超出法律明文規定的結論。其次,仍可就憲政體制的體系解釋方法來觀察。前已述及,在立法院究責對象,仍是行政院時,立法委員即無質詢總統的權限。如果說,憲法尚容許立委的「就總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而總統「同意之後,所為的綜合說明」,此種「低密度行為」的話,那麼質詢這一類的「高密度行為」,就很明顯超出憲法容許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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