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亞運我國代表隊創下繼1998年亞運後的最佳成績,行政院長日前核定10年64億的「優秀運動選手輔導方案」,將推動優秀運動選手就學輔導、就業扶植。體育署署長則表示,針對國際賽事獲獎之選手,除了安排選手退役後,轉任教練之外,體育署方面目前在規劃,優秀運動員若到單項體育協會擔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該協會將可獲得體育署每年100萬、75萬元薪資補助。行政院體育發展委員會另提案,警消人員高普考提供優秀運動員「保障錄取名額」。上述措施似乎能為優秀運動選手退役後的職涯發展拓展更廣的出路,但部分措施是體育主管機關早已著手進行的計畫,而新提出的措施在實行上可能會面臨阻力。
事實上,政府用於優秀運動選手輔導的經費,早在2010年1月成立運動發展基金時即有編列「運動教練及選手生涯照顧輔導」經費1億5,179萬8千元,惟當時尚未訂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致基金用途內容過於含糊,編列各項預算較無標準及依據。而運動發展基金的設立係依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條,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特制定本條例。是以,運動發展基金最主要的用途就是培訓和照顧體育運動人才(運動教練及選手),其中以「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所需的經費占比最多,主要辦理為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運動教練等所為之相關活動事項,另提供運動教練及選手生涯照顧輔導與運動選手運動傷害之醫療照護等。觀察自2016年運動彩券的盈餘悉數專款用於運動發展基金,此計畫的經費2016年、2017年約16億多,107年24億多,明(108)年高達27億元,顯見近年來,我國優秀運動選手輔導經費並不少,只是經費是否有合理運用、相關輔導措施是否符合選手所需,需要進一步檢討。
臺灣對於退役的運動選手訂有相關輔導辦法,但是運動選手生運動生涯結束後生活不濟的問題卻時有所聞,可見臺灣運動員退役後未能找到合適工作或者更好的職業生涯發展,一直是體育政策無法突破的問題。我國對運動選手的職業生涯輔導除了轉任與教職有關的教師、教練、專業技術人員之外,尚包括了至公民營機構任職、職業訓練、青年創業貸款,以及擔任運動彩券經銷商,惟多數的運動員對於退役後的規劃仍以教師、教練為主,顯然其他的輔導措施成效有待改善,推行上尚有推廣的空間。主管機關應檢討現行政策,借鏡其他國家的作法,提出符合國情的輔導措施。
至於體育署目前規劃,單項協會若聘僱優秀運動員擔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將可獲得體育署每年100萬、75萬元薪資補助,此一措施單項協會是否買單不無疑慮,況且單項協會每年已接受不少政府的補助,又因此受到補助,恐會受到體改團體的質疑,又可能造成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聘用績優運動選手的民間企業的不滿,因為其僅能獲得的經費補助為該名選手薪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且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另外,行政院體育發展委員會提案,警消人員高普考提供優秀運動員「保障錄取名額」,此舉無疑排擠了其他考生的權益,政府應該輔導運動員參加警消人員考試,或者研議增加錄取名額的可行性。
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是讓美國、日本的運動員在退役後還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重要一環,值得國內政府省思。建立運動員照顧制度,不應該在運動員將要從運動場退役時才開始,更重要的應該是當運動員從一開始參與運動,就開始將未來人生需要學習的技能、知識與經驗,納入其日常訓練與比賽課程中。因此,不論美國或日本對於運動員的培訓雖然和國內一樣也是由中、小學時期開始,但是著重的目標是養成孩子們對運動的興趣而非技術,更重要的是培養他們運動專長以外的事業職能,使他們在退役後也能有一技之長,得以在社會上謀求一職,維持生活所需,而非像國內的學生運動員,花費大量精力與時間在運動技能的培訓,不僅學業不精,更無心培養事業專長。為了解決運動員工作權的問題,最根本之道即是運動員職能的養成,不僅需政府提出具體有效的措施,也需要民間企業的配合。
(本文部分內容曾刊登2018年9月8日中國時報第A15版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