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高等教育機構,包括:大學、獨立學院、技職校院及專科等,近十餘年來發展極為快速,據教育部統計處資料顯示,近十六年大專校院學校數及學生數如下表:

98學年

83學年

16年比較

校數

大學校院

149

58

+91

專科

15

72

-57

學生數

總計

1,336,592

720,592

+61萬6千人

博士

33,751

8,751

+2萬5千人

碩士

183,401

30,401

+15萬3千人

大學部

1,010,885

301,885

+70萬9千人

專科

108,585

378,000

-27萬餘人

資料來源:教育部編印,83-98學年度近十六年我國教育發展統計分析,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民國99年8月。


上表顯示,我國大專校院十六年來增加91所,達149所,專科少57所,目前祇有15所。大專校院學生數從72萬零5百92人,增至1百33萬6千5百92人,增加61萬人。其中博士增2萬5千人,碩士增15萬3千人,大學部增70萬餘人,專科少27萬餘人。足見我國大專校院已從菁英型態跨過大眾化階段,進而邁入普及化的高等教育,並從管制走向開放,從一元走向多元化。在這種高等教育情勢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的產生是必然的趨勢。

淡江大學楊瑩教授近著「兩岸四地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一書,由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出版,贈余乙冊,該書比較研究中國大陸、台灣、香港與澳門等四地高教評鑑之發展、實況與得失檢討,極具客觀性與極為深入,拜閱之餘,引伸書中部分資料,草擬小文,並略述己見,作為回應。


世界各國高教評鑑制度的發展與演變,皆係取決於該國政府主管機關和高等教育機構之權力關係,我國也係如此。八十年代以來,由於大學校院快速發展,主管機關-教育部為呼應社會大眾對於高教品質的關切,也為代表政府遂行高教機關的管理、招生、增班設校、獎補助款的發放以及提升大專校院之素質等,乃積極研議發展高教評鑑制度,十年以還,高教評鑑制度已成為整體高教制度中極為關鍵的一環。


我國大專校院評鑑制度的實施,遠者不論,近二十年可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自1990年開始由教育部主導,邀請公私立大學行政人員或委託學術團體,進行學術評鑑,評鑑結果提供作為相關學系改進之參考。第二階段自2001年開始,仍由教育部主導,補助各大學校院辦理自我評鑑。第三階段自2005年開始,由教育部發動,結合各大專校院出資,成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系所教學評鑑為主,採取「認可制」,評鑑結果分為通過、待觀察與不通過三種。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成立後,受教育部之委託從2006年開始進行五年一輪的大學系所評鑑,2009年第一輪的一般大學校院系所評鑑的實地訪評已宣告完成。除了高等教育評鑑中心之外,目前在技職教育體系的評鑑,則分由不同單位承辦,科技大學評鑑由台灣評鑑協會負責,技術學院評鑑由雲林科技大學負責。可見我國高等教育評鑑並非單一的制度而是相當多元。


目前我國大專校院評鑑制度已完成各種法規建制,其中主要法規依據為:

1.大學法:1994年及2005年修正。

2.私立學校法:2008年修正。

3.大學評鑑辦法:2007年發布,2009年修正。

4.專科學校法:2010年修正。

5.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2009年修正。


依上述各法規定,大專校院之評鑑辦法分:(1)校務評鑑,(2)學門評鑑,(3)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4)專案評鑑。


茲依楊瑩教授所整理資料,自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我國歷次大學系所評鑑結果綜合列表如次:

2006–2009年度上半年大學系所評鑑結果

年度

系所班制數

通過

待觀察

未通過

備註

2006年度

362

279(77.1%)

71(19.6%)

11(3.04%)

1延後認可

2007上半年

242

159(65.70%)

55(22.7%)

27(11.2%)

1延後認可

2007下半年

458

(264系所)

386(84.27%)

65(14.19%)

7(1.53%)

2008上半年

418

(231系所)

376(89.95%)

42(10.05%)

0

1延後認可

11學位學程

2008下半年

455

(270系所)

425(93.40%)

30(6.59%)

0

8學位學程

2009上半年

378

(220系所)

336(88.89%)

42(11.11%)

0

3學位學程

小計

2,313(1,589系所)

1,961(84.78%)

305(13.19%)

45(1.95%)

3延後認可

22學位學程

註:2006年度及2007年度上半年是以系所數為計算單位;2007年度下半年開始改以系所班制為計算單位,故計算單位不同。

資料來源:楊瑩(2009b)。

依上表可知,歷年評鑑結果,百分之八十以上院系所皆可通過,百分之十至二十待觀察,祇有百分之三以下未通過。這種評鑑結果,在大專校院間仍有許多不同意見。

檢視我國高教評鑑制度雖已實施二十餘年,其間教育部始終居於主導地位,目前雖改由高教評鑑中心基金會辦理,但教育部仍以評鑑結果作為處理大學校院招生總量管制、增設系所之審核、獎補助經費核發以及學雜費調整之參據等決策,因此大學校院及社會各界對於歷次評鑑寄以最大之關切,並對評鑑工作給予不同之毀譽,茲試評估如下:

1.大專評鑑宜有較明確而具體的評鑑政策及評鑑指標,讓大專校院有較長期的準備,以導引各校校務之發展。


2.大專評鑑的專責單位由教育部及評鑑中心等多元單位負責及執行,近年來已逐步朝向鬆綁及強化大學學術自主的方向邁向與發展,速度可以加快。


3.一般大學與技職校院設校之目標、設校之特性及教學課程內涵等皆有不同,評鑑的方式、指標或結果,可有較大之差異與彈性。


4.每次大專評鑑的評鑑項目,包括內涵與效標,都可有較大的調整機會,尤其事前的討論,都可鼓勵各校代表參與。


5.大專評鑑在教學與研究的比重,尤其採SCI、SSCI、EI等研究論文的篇數作比較,較易有仁智之見。


6.大專評鑑委員的聘請、講習、評鑑前後與當天的參加頻率,常易影響評鑑結果,也容易引起批評。


7.評鑑結果的處理,分成通過、不通過與待觀察,並以追踪評鑑處理,雖已逐漸形成習慣,爭議應可逐步減少。

8.最後,大專評鑑應重視各校自我評鑑,當有一天,大專評鑑皆由各校自我評鑑與教師評鑑處理,自我成長與發展才是大專校院評鑑的終極目標。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