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題背景

過去十幾年來,由於經濟發展停滯、失業人口逐漸增加,造成需要被幫助的經濟弱勢民眾越來越多。但囿於舊有「社會救助法」一直未能配合修正,貧窮線的標準無法涵蓋所有需要協助的邊緣民眾,因此出現許多不符合「社會救助法」資格的近貧(Near Poor)與新貧(New Poor)人口。政府為了協助那些位於貧窮線邊緣的經濟弱勢人口或家庭,近幾年來,社政、教育、衛生與勞動等各相關部門,陸續提出數十項協助中低收入家戶或個人的補助、津貼,雖然大多是臨時性的措施,但其中對於中低收入的標準並不一致,甚至將補助標準授權下屬機關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不明確。

而為解決這樣的亂象,行政院特別提出「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並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院會三讀通過修正案,並自今年(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除了將中低收入的標準納入「社會救助法」的適用範圍,以照顧更多的弱勢人口外,同時也將舊有貧窮線的計算方式,改以歐盟、OECD等國家慣用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來取代「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做為我國最低生活費(貧窮線)的依據,並且又訂定年度變動未達5%以上,最低生活費用不調整,以維持弱勢人口經濟安全保障的穩定性。修正後的「社會救助法」不僅賦予中低收入明確的標準與法源,更是我國社會福利發展過程中一個相當重要的里程碑。

貳、議題分析

今年七月一日新的「社會救助法」上路後,依據內政部的初步評估:「約可增加照顧低收入戶2萬1千戶(5萬4千人),較目前11萬戶增加約19%,另外界定「中低收入戶」納入照顧,估計約18萬3千戶(53萬6千人),合計增加20萬4千戶、59萬人,未來將有31.2萬戶、85.2萬人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獲得照顧」。因此,法定弱勢人口將從所有人口的1.14%增加至3.67%左右,而中央政府也將因中低收入人口納入「社會救助法」而增加各種社會保險的保費補助,以及各項津貼、短期生活扶助、教育費用等補助。

此外,五都形成後,部分縣市行政區域已重新調整,但也因為五都效應的結果,部分直轄市的最低生活費(貧窮線)亦因此而調高。例如,民國一百年台灣省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829元,台中市升格為五都後已調整為9,945元,比台灣省的標準略微增加。而依據新的「社會救助法」規定,臺中市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最低生活費更放寬為每人每月10,303元。因此,五都效應再加上新「社會救助法」的實施,將有更多的弱勢人口(低收入人口、中低收入人口)受惠。惟中央政府的社會救助支出也將跟著增加,特別是地方政府的負擔勢將比過去更為沈重,倘若再加計新增的中低收入人口,在中央、地方政府預算有限的前提下,未來恐將發生社會福利資源的排擠效應。

參、政策建議

隨著新「社會救助法」即將於今年七月一日開始上路,如何避免政府的補助負擔隨著弱勢人口的增加而更加沈重,並減少福利資源的排擠效應,建議政府應加強弱勢人口的就業服務方案,以及中、低收入人口的自立脫貧措施等,較具體的建議如下:

一、建構完整有效的就業安全體系:包括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和就業保險等。尤其是職業訓練可以提升就業能力與品質,直接或間接提升工資水準。「給魚吃,不如教他釣魚」,脫貧才是貧窮問題的最終解決之道。

二、鼓勵企業協助民眾脫貧:對於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的低收入戶民眾,建議政府可透過稅收減免等誘因,鼓勵各縣市企業認養中、低收入戶民眾、提供工作機會,並結合當地的社福團體,給予弱勢民眾更多的經濟安全保障。而對於最弱勢、完全沒有工作能力,或無法行動的身心障礙者,政府亦應負起民眾基本生活所需的責任與義務。

三、即使新的「社會救助法」上路後,仍會因財產限制等因素而出現新的貧窮邊緣人口。因此,建議政府仍需加強弱勢人口經濟援助的緊急處遇機制,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社工、社會行政人員、個案親人、宗教體系、便利商店、警察機關、醫療機構等,都是緊急處遇機制底下的通報媒介。建議以綿密的轉介系統配合緊急處遇機制,以避免民眾因貧窮而陷於危機風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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