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擴張,考試權恐趨低落
對於這次 馬英九 提名監委、考委必須要分開來看,監察院在我國的憲政體制內,屬於一種「監督行政」的權力,他職司風憲,有人認為是「准司法權」,但與司法權又有明顯不同,因為監察權可以摘奸伏惡,可以糾舉公務機關違法濫權,對人、對事、對機構都有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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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次 馬英九 提名監委、考委必須要分開來看,監察院在我國的憲政體制內,屬於一種「監督行政」的權力,他職司風憲,有人認為是「准司法權」,但與司法權又有明顯不同,因為監察權可以摘奸伏惡,可以糾舉公務機關違法濫權,對人、對事、對機構都有監督、
綠卡一事本來在我們國家法律的規定當中,根本不是問題,沒有觸犯任何法律規定,所以閣揆劉兆玄才會說不應當以綠卡問題來無限上綱、而造成人才的鎖國。因為,綠卡本身只是一種「永久居留」的身分,並不是一種國籍的證明,與我們國籍法所規定的「官員不可有雙重

摘要 「議院」和「國會」都是翻譯西方議會制度時使用的中文詞彙,但自清末引介這套制度之始,難免有意或無意地以自身的文化思想與經驗來理解。因此,在清末民初認知中的「議院」和「國會」,勢必蘊含了有別於西方議會制度的理論、思想或指涉。在本文的分析中
固然目前 台灣 內部對於七月推動週末包機直航與開放陸客觀光,都抱持極為樂觀的看法,不但閣揆劉兆玄認為審慎樂觀、大致沒有問題, 馬英九 更希望吳伯雄與大陸領導人胡錦濤會面時「加上最後一把力量、讓這些問題順利完成」,而一般人也認為依照過去「連胡
法務部長王清峰未批准前部長施茂林申請「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台南地檢署林主任檢察官抨擊其為濫權。然而,「回任」到底是政府人事制度?還是「舊習」甚或「陋習」?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
陳水扁 昨天早上在總統府,將總統職務交給 馬英九 之後,他的待遇立即起了根本性的變化。昨天早上他從寓所中出來時,還是總統規格的車隊與安全維護,但交接後他走出總統府,卻只剩下一部警車隨從,從那個時候起,他只是還剩下「卸任總統禮遇」的一個平民了
五月十五日《阿扁總統電子報》發出了完結篇及成果回顧,也象徵阿扁總統過去八年來的「虛擬執政」,將能夠如電子報末句「天佑 台灣 」一般,而終於要劃下了句點。照理說,憲法對於總統的任期本有明定,阿扁總統在任期屆滿時就應該去職,這和「天佑台灣」應該
人們一般都認為, 美國 的憲政體制是依據分權制衡的原理所建構。所謂的分權,是指把政府權力分成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個不相統屬的部門掌有,而分權的目的是為了制衡,亦即使三個部門之間的權力相互牽制而達到平衡。換言之,分權制衡也就是指將政府的統治權劃
民進黨 試圖以修法的方式,用 馬英九 特別費案觸犯偽造文書的北市府秘書余文,來交換 陳水扁 將來在國務機要費的違法貪瀆行為可以「除罪化」,這點早就被國內的有識之士大加韃罰,都認為絕對不可行,昨天藍營提出他們自己的版本,持續的修正會計法,讓首
巴紐外交醜聞案案情逐漸升高,涉案官員包括了國安、外交及國防三個部門,這些部門的職掌在憲政實際運作上則又屬於總統的職權。不僅如此,邱義仁、黃志芳及柯承亨還是 陳水扁 總統的親信重臣,陳總統為何只等著交接而沒事? 立法院何不彈劾陳總統呢?此時彈
邱義仁因巴紐外交醜聞案,昨天遭檢方以涉嫌貪瀆改列被告,而且被限制出境,使得案情有向上發展趨勢。由於外交決策是 陳水扁 總統的職權,他對這件建交案不太可能不知情;按照常理判斷,檢方也不太可能不以證人身分來約談陳水扁,因此,邱義仁改列被告只是小
涉嫌十億元新台幣遭侵吞的巴紐秘密外交弊案,儘管刑事偵辦可能有案情「向上升高」的傾向,但目前浮上台面的重要關鍵人,如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外交部長黃志芳及國防部副部長柯承亨等,應該立即受到由立法院監督而追究「政治責任」,以及行政體系內部主動調查